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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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0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一項是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其餘兩項是勒索罪。 2.所有控罪來自同一件事,法庭裁定的事實與判刑有關部份節錄如下:案發當日凌晨四時左右,被告人到一家海景海鮮酒家(位於坪洲),向正在工作的點心師傅聲稱要買食物,藉詞以此製造事端,最終需要酒家的經理、老闆去處理被告人,期間被告人向該酒家的負責人進行勒索,由$1,888起,議價了數個價錢($18,888、$28,888、$38,888),但都不得要領。被告人離開後,再次返回現場,向酒家的員工作出勒索,聲稱對方的員工弄壞了他的手機,要求對方作出賠償。對方願意给予被告人$2,000,希望打發他離開,但被告人認為太少,要求$5,000,最終對方给予他$5,000並叫他離開。很明顯,被告人意猶未盡,事後再到該酒家,向負責人再次進行勒索,不過這趟負責人將事件報警。在整個過程當中,被告人也做出了一些鬧事的行為,包括拿著湯勺到廚房逼點心師傅出去,目的是要酒樓方面對勒索就範。在過程中,被告人也有聲稱自己是福義興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以此作為增加恫嚇的震懾力。 3.被告人現年28歲,於2009年有一項傷人控罪。 4.求情方面,律師呈遞了被告人撰寫的一封求情信,信中表示接納法官對他的裁決,也非常後悔自己當日的所作所為,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予以輕判。另一封來自被告人爸爸的信件,信中表示身體多病痛,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重新做人。除了呈遞兩封求情信之外,辯方律師並沒有進一步的求情說話向法庭表述。 5.勒索是嚴重的罪行,在勒索的過程中利用黑社會作為增加恫嚇震懾力去令對方就範,情況更為嚴重。香港是法治社會,每人都可以以正當方法去賺取金錢(只要他願意這樣做的話),法例一定會給予保障,如果任何人以一些旁門左道的方法去搾取他們的金錢,法庭是絕對不會容忍這些行為。 6.在本案來說,被告人聲稱自己是黑社會「福義興」的成員,從他所說的、證人引述被告人所說的情況、在法庭面前的證供,很明顯他們在坪洲島是生活了一段頗長的時間。好姐指自己認得被告人,叫他「阿佬」,他是在坪洲長大的。本席雖然不知道該酒樓開業多久,但相信應該已有一段日子。好姐説被告人對她説「你都知我係『老福』㗎喇」,單憑這一句說話,本席可以理解被告人並非純粹為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而這樣説,他的意思很明顯,當他威脅説會令到别人不能在這裹繼續營業,這一種威脅是相當真實的。 7.經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就本案的罪行–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判處9個月監禁;兩項勒索罪判處3年監禁,所有刑期同期執行,一共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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