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璟霖

Case No.DCCC 84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4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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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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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1月7日上午10時0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K.C. Patric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雅棣律師行律師Mr CHEUNG Yaddy,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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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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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吳璟霖在本席前承認販運17.14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凌晨2時多,被告人在梨木樹邨被巡警截停,並在他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以八十八個小包裝載)。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他替一名叫“阿蕭” 的男子保管那些毒品,稍後會交回给阿蕭這個人,而他可獲1,000元的報酬。

3.被告人現年16歲,案發的時候仍未满16歲,在2012年3月有一項刑事紀錄,就是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判處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據法庭的了解,被告人這次犯事導致他違反了相關的社會服務令。在判刑之前,法庭押後以待索取被告人的一份教導所報告。有關的懲教官員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是有毒癮的人,因此不建議他去教導所。

4.在求情方面,律師主要指出被告人在犯案的時候年紀尚輕,未满16歲,希望法庭以此作為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5.首先,就社會服務令,本席不打算在這個法院處理違反社會服務令一事。本席認為較適當的做法是由原判的裁判官去處理有關的事宜(如果有關的裁判官認為是需要處理的話)。

6.有關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販運10至50克這一類毒品),判刑指引的考慮刑期是5至8年監禁。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及在案發時是年紀尚輕,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7.基於毒品的份量,本席會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考慮到被告人在案發的時候年紀尚輕(未满16歲),因此把5年監禁減低至四年半,認罪之後扣減三分一,最後刑期監禁3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