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煒陽

Case No.DCCC 39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9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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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煒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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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Vincen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Lee,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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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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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在2011年11月18日下午約1時許,事主在慈雲山慈樂邨樂誠樓1404室內,發現有人嘗試用鎖匙開啟鐵閘,事主繼而透過防盜眼查看,竟發現是其姊姊的同學,事主立即從室內鎖上木門,被告逃走,但鐵閘已半開。其後警方在被告的住所內,發現一串事主姊姊遺失的住所鎖匙。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當時打算用鎖匙入內,看看有甚麼貴重物品可偷取,但打開鐵閘後,再打開木門不成功。而他也承認較早前,事主姊姊曾帶他到過該單位,因此被告才知道這住址。

2.被告現年18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呈上被告及其親朋戚友及老師的求情信。被告表明因為自己一時愚蠢,心生貪念,使家人及朋友傷心,深感歉疚。家人更表達被告本質善良,父母離異,致使他缺乏關懷和教導。被告亦有心求學,過往亦參與多項義務工作。李大律師亦指,案中不但並無損失,事主現在更替他求情,被告年少,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3.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牽涉住宅單位一般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且本案並非偶爾機會,心生貪念,而是有計劃地選擇適當時機行事,案情嚴重。若非被告坦白認罪、過去並無刑事紀錄,監禁式或羈留式刑罰顯然是合適選擇。但本席特別考慮到被告的年紀,真心的悔意,過去兩個多星期的拘留已致使他深刻反省,且家人、老師,甚至事主更代為求情。社會服務令內容正面,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為合適選擇。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4.被告同意履行社會服務令,法庭就此控罪,判以社會服務令220小時,必須全部完成。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