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子龍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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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08 & 61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08及61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2年3月20日上午6時許,警員在灣仔柯布連道近軒尼詩道截停兩名被告,當時他們一同行走,四處張望。警員搜身後,發現第一被告右前褲袋有一個可再封膠袋,裝載35粒個別包裝藥物,經化驗後為4.75克混合劑,內含3.89克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下,第一被告聲稱該些毒品為自用。他當時只有現金100多元及人民幣200多元。其後他進一步承認較早前在旺角以每粒100元購得,打算每天服食兩粒,由於路途遙遠,因此大量購買。上述為控罪一。 3.至於第二被告則被搜出在左前褲袋內有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30粒個別包裝危險藥物,化驗後為4.12克混合劑,內含2.59克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下她聲稱為自用,但身上只得50元。上述為控罪二。 4.在2012年5月24日上午6時許,警員在灣仔柯布連道截停第一被告,當時他急步而行,不斷四處張望,其後在他左前褲袋內搜出14粒個別包裝危險藥物,經化驗後為2.03克混合劑,內含1.34克海洛英鹽酸鹽。第一被告聲稱海洛英為自用,當時他身上只有400多元港幣及200多元人民幣。其後第一被告進一步承認較早前在油麻地以每粒140元購買,因居無定所,所以隨身攜帶,每天服食2至3粒。後來在5月26日早上11時許,第一被告在荔枝角被羈留期間被發現在排泄物中有一粒包裹好的危險藥物,化驗後為內含海洛英的0.13克混合劑,第一被告聲稱被拘捕時因太驚慌才暗中吞下這粒危險藥物。上述為控罪三。 5.現在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在庭上承認他們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6.第一被告現年59歲,過去有36次刑事定罪紀錄,25項與毒品有關,大多為管有危險藥物。在2005年8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16個月,最後在2011年5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8個月。馮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染上毒癮多年,現在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兩案雖發生在不同日期,望予以整體作考慮及予以輕判。 7.至於第二被告,現年51歲,過去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大多為管有危險藥物。在1988年8月曾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15個月,最後因管有危險藥物在2010年1月被判監4個月。馮大律師求情亦指她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她與第一被告同居,子女亦已成年,毋須照顧,望法院予以輕判。 8.販運危險藥物為嚴重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判予2至5年監禁。 9.第一被告的第一項控罪牽涉3.89克海洛英,第三項控罪則牽涉1.34克海洛英,本席經考慮後,第一項控罪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第三項控罪份量雖較少,但顯然在首項控罪擔保期內短時間內再干犯,案情嚴重,因此同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案犯罪日期不同,但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本席認為適當地第三項控罪當中只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因此,兩項控罪共判以2年4個月監禁。 10.第二被告第二項控罪牽涉2.59克海洛英,本席經考慮後,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因此,第二被告第二項控罪被判以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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