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淑微
|
HCMA 6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7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95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10月18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1月27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4星期及賠償案中受害人$2,500。上訴人不服定罪、判刑和賠償命令,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1年3月26日,大約正午12時,上訴人在觀塘瑞和街公共圖書館6樓電腦室使用電腦,基於當時有人已經預約使用電腦而上訴人沒有,控方第一證人(圖書館職員何郁丹女士)要求上訴人離開,但她大吵大閙,毫不願意。控方第二證人(另一圖書館職員)及一位保安員前來協助,三人將上訴人半拉半扶離開電腦室,到了升降機大堂。上訴人突然轉身用右手「很大力地」拍打控方第一證人左臂並向下掃,導致手甲刮傷她的手背,及把她的手錶掃脫。當時已到場的女警員控方第三證人也目睹襲擊。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她當時只是擺脫捉着她的人,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證人包括控方第三證人都說謊。上訴人也指判刑太重及賠償命令不公平。 定罪上訴 5.上訴人提出了多項控方證供中不合理的地方,包括:
6.上訴人也指她沒有動機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沒有把手錶呈堂並不公平。 7.正如答辯人所指出,案中根本就沒有證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手背上的傷痕是橫向還是垂直的。 8.本席認為無論傷痕是橫向或是垂直根本並非關,因為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都是在動的。因此就算上訴人的襲擊動作是向下掃也不一定只會造成垂直的傷痕,及不一定只會弄傷手臂而非手背。因此,這一點並不足以影響控方證人有關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9.至於控方第一證人的手錶會否被掃脫很明顯是視乎手錶的種類和堅固的程度。是否要把手錶呈堂作證物純屬控方的決定。上訴人所面對的是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控罪而非刑事損壞,因此控方選擇不把手錶呈堂也是無可厚非的,及絕對不會對上訴人做成不公平。 10.上訴人指自己沒有動機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本席不敢苟同。她在極不情願之下被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同事半拉半扶地帶離開電腦室,因此她不能說是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動機。 11.其實最重要的是裁判官是仔細分析和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就他們證供的分歧作出了處理才信納他們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他所作出的事實裁定是完全合理和無可垢病的。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作出干預。 12.裁判官更公正地考慮上訴人是否在「自衛」,但指出當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時,控方第一證人及其同事已放開了上訴人讓她自行離去,因此並不存在「自衛」的情況。 13.本席認為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如控方證人所指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以她的指甲刮傷她的手背。定罪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4.上訴人今年37,單身,無業,依靠每月$3,900綜援過活,她獨自生活但有年紀分別80多及70多歲的父母。她於2004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 15.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 16.裁判官指在事件中,上訴人無理在先,但仍襲擊履行職責的圖書館職員,態度惡劣及沒有悔意,因此沒有基礎寬大處理。 17.就本案的罪行,上訴庭並沒有訂下任何判刑指引,理由很明顯,這類罪行的犯罪情節可以很不相同,因此判刑也會有所分別。 18.本席同意裁判官所指,本宗的案情是惡劣的一種,因為很明顯上訴人是對執行職務的圖書館職員作出報復的行為。再加上上訴人不承認控罪,完全沒有悔意,本席認為4星期監禁並非明顯過重,也沒有犯上原則上的錯誤。 19.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賠償命令上訴 20.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地執行職務,卻遭上訴人襲擊而受傷。她作供說她被襲擊時感到十分的痛楚。上訴人的不法行為使控方第一證人因執行公務而受到痛苦及身體的傷害,本席認為裁判官所頒下的$2,500賠償命令並沒有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平及是一個合理和沒有違反法律原則的命令。 21.本席駁回上訴人有關賠償命令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