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健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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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如下:2012年5月25日,兩名警員(即本案的PW1 PC12229與及PW2 9791)喬裝為顧客,到尖沙咀一間夜店Club Phoenix)執行行動。晚上10時45分左右,被告走近PW1,問他是否需要東西,他問PW1「可樂」是否合適(「可樂」是指可卡因),PW1向被告問及價錢,被告說每滴是500元,PW1就向被告要了一滴,並給被告有標記的銀紙,他從被告處拿到一袋毒品,即本案第一項控罪所指的0.21克固體,內含0.15克純度的可卡因。被告告訴PW1他叫阿濠。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4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94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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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健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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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1月19日下午2時47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Irene POON Oi-l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文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KWONG Mun Fai Sann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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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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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如下:2012年5月25日,兩名警員(即本案的PW1 PC12229與及PW2 9791)喬裝為顧客,到尖沙咀一間夜店Club Phoenix)執行行動。晚上10時45分左右,被告走近PW1,問他是否需要東西,他問PW1「可樂」是否合適(「可樂」是指可卡因),PW1向被告問及價錢,被告說每滴是500元,PW1就向被告要了一滴,並給被告有標記的銀紙,他從被告處拿到一袋毒品,即本案第一項控罪所指的0.21克固體,內含0.15克純度的可卡因。被告告訴PW1他叫阿濠。

3.同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被告走近另一名臥底探員PW2身邊,他問後者是否想更加開心,PW2問被告怎樣,被告便叫PW2試試可樂(指可卡因),每滴的價錢為500元。被告給PW2一袋毒品,即控罪二所指的0.2克固體,內含0.15克純度的可卡因,PW2把有標記的銀紙給被告。被告亦向PW2說自己叫阿濠,他說若PW2想要多些毒品,可以找他。

4.2012年7月15日,被告被警方拘捕,他承認本案的販毒罪,他說可樂就是可卡因,他是從一名叫阿安的人買來的。案發當日(即2012年5月25日)阿安感到不適,就叫被告代他販賣毒品,被告說他答應了阿安,要了兩包毒品,賣了給本案的兩名臥底警員。他在交易中得到合共200元的報酬。

5.辯方律師說,被告在警誡下亦對警方說,他是因為經濟緊絀而犯上本案。

案底

6.被告過往有五次被定罪的紀錄,都是在裁判署因涉及毒品的罪行而被定罪。2007年8月,他同時有兩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被判感化。2010年3月因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同時他因另一宗涉及藏有毒品罪,亦被判入戒毒所。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1年1月,亦因管有危險藥物,再度被判入戒毒所。

求情

7.律師說,被告現年22歲,和女友同居,兩人已有兩名兒子,較年長的只有兩歲,讀幼兒園,較年幼的只有七個月大。被告是和他的父母一起居住,不過被捕後,被告的同居女友和兩名兒子要搬回娘家居住。律師說,被告過往跟父親當裝修工人,月入大約8,000元,每月給4,000元左右予女友作家用,自己只得數千元使用,女友並沒有工作,要靠被告生活。

8.律師說,被告是經濟緊絀而犯案,被告對警方亦是如此說。律師指出,被告在7月中被捕時,即時向警方承認自己犯下的罪行,被告亦對警方承認,他是因為經濟緊絀而犯案。律師指,被告過往雖有多次被定罪的紀錄,但都是在裁判署處理的案件。

9.律師提及一上訴案例,CACC 255/2005歐國仔案,律師提及在該案中,被告面對的第一項控罪是販運0.19克的海洛英,區域法院的暫委法官以24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對該控罪判刑16個月監禁。律師指,在該案的上訴中,上訴庭並沒有推翻第一項控罪的判決,律師是指涉及這樣小量的毒品的販運罪如此判刑,是合適的考慮。

10.本案有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律師指,被告都是在同一個夜晚犯上,相隔只是大約四十五分鐘,律師叫法庭考慮將兩項罪行的刑期下令同期執行。

判刑

11.販運可卡因如同販運海洛英一般的嚴重,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對兩種毒品是相等的。按劉德明案例,販運小量至10克純度的海洛英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因此,販運同量的可卡因判刑起點亦為2至5年監禁。

12.在本案中,被告賣給兩名臥底警員每人一包可卡因毒品,每包含有純度0.15克的可卡因,這個數量是屬於小量,不過被告在夜店內兜搭顧客去售賣毒品,並重複犯案。因此,他所犯下的是嚴重罪行。

13.被告過往亦屢屢犯上和毒品有關的罪行,2010年3月更有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從紀錄看來,該次處理被告的裁判院法官對被告已是十分通情,可能是考慮到被告的毒癮問題,那次他是判被告進入戒毒所,不過被告並未因此悔改,他後來亦再犯罪,2011年1月犯上管有危險藥物罪,今次更犯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14.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案情下,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應為兩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每罪各判監16個月。

15.販毒罪的判刑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原因,是被告販運的毒品究竟禍及多少人,所以毒品的數量是最重要的考慮,但販運的次數亦是重要的。被告雖然是在同一個晚上於同一夜店內售賣毒品,但他是前後兩次向不同的臥底探員出售可卡因毒品,時間相距亦有四十五分鐘,這兩項犯罪行為完全是分開的犯罪行為。若兩名臥底探員是真正的毒品使用者,被告在當晚的兩項犯罪行為就深深影響兩個人,因此,本席認為這兩項控罪的刑期是應該分期執行的。不過, 考慮到法律上所說的整體刑期考慮,本席就下令控罪二的刑期中其中8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一的1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認罪後,須服刑合共24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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