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樹林
|
HCMA 6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6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小販案件2012年第1577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鄭樹林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及一項「無牌販賣」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第一及第二證人為食環署職員,巡經葵涌一行人天橋時,見上訴人在天橋中間擺放貨架販賣雜物,地上亦鋪上膠布展示紙扇,佔用地方為0.8米x 2米,行人需要繞道。 辯方案情 3.上訴人指他並非擺賣,只是路過上廁所,將貨物擺在橋上,回來時見紙扇散在地上拾起。他向證人解釋只是執拾貨物,沒有擺賣,亦說要先行警告無效才可檢控。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信納食環署職員證供,拒納上訴人是路過上廁所,因為不會離棄大量貨物而去。檢控政策指如無阻礙,可用口頭警告,否則要檢控。裁判官認為檢控沒有不妥,證據確鑿,因此定罪。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總結如下:
討論 6.本案為事實之爭,裁判官對各證人證供之取捨,屬其職能範圍之內,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因此,處理上訴之法院不會干預。 7.至於是否檢控,上訴人自行提出的資料亦指他擺賣經年,曾多次受警告。即使本次被檢控,亦無任何不公。 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