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成 對 香港復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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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本席面前作出申請,要求更換法官,處理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索案件。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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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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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在本席面前作出申請,要求更換法官,處理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索案件。 2.這案件一開始都是由本席作為僱員補償案件的專責法官,就案件管理上作出處理。本席亦曾向余先生解釋,相關申請法庭要考慮的是,本席作為法官有沒有實際或表面上的偏頗。 3.在余先生的整個申請的理據中,並無解釋本席在任何一方面有實際或表面上的偏頗,而余先生所提出的七點理據中,主要講述本席在處理余先生的案件時,忽略了一些法律,或者並無依從一些余先生認為的法律去處理案件,包括實務指示18.2、基本法、殘疾人權利公約等。 4.正如本席一開始向余先生解釋一樣,法官就一些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觀點,可能會與某一方訴訟人的一些睇法或論點持不同意見,但並不表示法官偏頗。法庭設有機制容許任何一方就法官的一些決定提出上訴,而並不是申請撤換法官。 5.在申請人的理據中的第三點,他引述法官行為指引提出本席表面偏頗,但申請人並無解釋在哪一方面出現偏頗。而在整個案件管理中,法庭其實對於余先生的案件,就案件管理範疇中已經給予他很多空間,對申請人來說並非嚴苛。 6.法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支持更換本席作為處理這件案件的案件管理的法官,在這情況之下,法庭不批准更換法官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本申請的訟費,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定額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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