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成 訴 香港復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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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答辯人支付中期付款。2011年2月1日,申請人提出本案的申請。在申請書中,他表明他是答辯人的康復巴士車長,他的右手肘在為答辯人工作期間由於勞損,引致患上網球肘及關連的痛痹症,他要求法庭按《僱員補償條例》對他作出補償。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51/2011。
Case No.DCEC 18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1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1年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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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余志成  
 
答辯人 香港復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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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7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7月7日

判決書

1.申請人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答辯人支付中期付款。2011年2月1日,申請人提出本案的申請。在申請書中,他表明他是答辯人的康復巴士車長,他的右手肘在為答辯人工作期間由於勞損,引致患上網球肘及關連的痛痹症,他要求法庭按《僱員補償條例》對他作出補償。

2.答辯人否認他需要為申請人指稱的傷勢作出補償。在答辯書的第3C段,答辯人有以下的抗辯理由:答辯人否認第3小段,申請人須就此嚴謹舉證。答辯人提出,勞工處曾就此案,於2009年10月份進行work place assessment(工作地方評估),所得結論是 “Risk for developing tennis elbows in rehabus drivers was not significant” 。擔任復康巴士車長這工作引致網球肘的風險不高; “he was not confirmed to be suffering from a prescribed occupational disease” 。他不被診斷患上其中一種列明的職業病。

3.答辯人提出,並沒有足夠醫學證據顯示,申請人的傷患(如有的話),申請人須就此嚴謹舉證,是因他受僱從事的工作性質所致,並屬於《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列明的職業病的其中一種。如法庭有不爭議的事實,法庭才可以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不爭議的事實是有關承認責任的事實;答辯人對申請人右手肘受傷一事不作出責任的承認,因此,本庭沒有任何有關責任承認的事實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因此,本庭裁決,在缺乏責任承認的事實之下,頒令答辯人支付任何補償是不適當的命令。

4.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5.申請人須支付是次傳票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其禮律師行Miss Wong Lok-yan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5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