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玲 對 HK Glory Properti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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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滿許家灝聆案官於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命令,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要求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將於2012年12月19日舉行。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36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3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366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梁桂玲
(LEUNG KWAI LING, L)
 

被告人 HK GLORY PROPERTIES LIMITED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不滿許家灝聆案官於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命令,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要求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將於2012年12月19日舉行。

2.在上訴聆訊前,原告人提出主要兩項申請。首先,原告人要求法庭剔除被告人存檔誓章內的部份證物 。本席否決此項申請。第一,原告人沒有向法庭提出清楚的理據,支持剔除證物的理由。第二,原告人應在聆案官面前提出剔除證物的申請。假如原告人曾經提出這樣的申請,而聆案官否決有關的申請,原告人應針對此項決定提出上訴。假如原告人沒有這樣做,法庭亦不應該在此階段剔除有關的證物。

3.第二項申請是要求法庭批准原告人在上訴聆訊中提交新的證據。本席同樣否決此項申請。第一,原告人沒有向法庭提出新證據的詳細內容,故此法庭沒法決定新的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第二,修改後的《高等法院規則》不容許與訟某方在上訴聆案官的聆訊中提交新的證供,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因為原告人沒有解釋為什麼這些證供不能在較早時的聆訊中提出,本案沒有足夠的理由容許原告人在上訴聆訊中提交新的證供。

4.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原告人2012年11月20、26及29日的傳票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姜文晴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