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玲 對 HK Glory Properti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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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滿許家灝聆案官於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命令,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要求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將於2012年12月19日舉行。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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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36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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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原告人不滿許家灝聆案官於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命令,撤銷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要求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將於2012年12月19日舉行。 2.在上訴聆訊前,原告人提出主要兩項申請。首先,原告人要求法庭剔除被告人存檔誓章內的部份證物 。本席否決此項申請。第一,原告人沒有向法庭提出清楚的理據,支持剔除證物的理由。第二,原告人應在聆案官面前提出剔除證物的申請。假如原告人曾經提出這樣的申請,而聆案官否決有關的申請,原告人應針對此項決定提出上訴。假如原告人沒有這樣做,法庭亦不應該在此階段剔除有關的證物。 3.第二項申請是要求法庭批准原告人在上訴聆訊中提交新的證據。本席同樣否決此項申請。第一,原告人沒有向法庭提出新證據的詳細內容,故此法庭沒法決定新的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第二,修改後的《高等法院規則》不容許與訟某方在上訴聆案官的聆訊中提交新的證供,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因為原告人沒有解釋為什麼這些證供不能在較早時的聆訊中提出,本案沒有足夠的理由容許原告人在上訴聆訊中提交新的證供。 4.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原告人2012年11月20、26及29日的傳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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