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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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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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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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Eddie SE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IP Kim-ming Francis,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6] 至 [7] 及 [10] 及 [12] 至 [15] 欺詐罪(Fraud)
  [2] 使用他人的身分證(Using an identity card relating to another)
  [3] 至 [5] 及 [9] 及 [17] 至 [19]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Obtaining services by deception)
  [8] 及 [11] 及 [16]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20] 至 [25] 企圖欺詐罪(Attempting to commit fraud)
  [26]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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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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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一共承認19項控罪,控罪包括欺詐、使用他人身分證、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2.案情透露:被告人受僱於不同的市場推廣機構,為多間銀行推廣信用卡。在過程中,當客人提供個人資料(包括身分證、地址證明、入息證明等私人文件)去申請信用卡的時候,被告人利用職位的方便取得客人的個人資料,然後盜用那些個人資料向不同的銀行申請信用卡。當被告人成功申請後,便以這些信用卡去購買手提電話或電腦等物件,也會利用客人身分證的資料開設戶口或申請手提電話服務。

3.本案涉及5位客人的個人資料給被告人盜用,在第1至第25項控罪,其中被告人承認的18項控罪可以分5組來考慮。第1組涉及的是第1、2項控罪;第2組涉及的是第6和第8項控罪;第3組涉及的是第10和第11項控罪;第4組涉及的是第14至第18項控罪;第5組涉及的是第19至第25項控罪。第26項控罪是沒有依法庭指令歸押。

4.被告人一共被控26項控罪,除了承認的19項控罪外,其餘7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另外,被告人要求法庭在這一宗案件判刑的時候,同時考慮另外55項未經審結的罪行,這些罪行全是與欺詐、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盜竊這類不誠實的罪行有關。

5.被告人現年31歲,過往有15項刑事紀錄,全部與不誠實有關。由2001年6月至2007年7月,一共犯下15宗不誠實的罪行。

6.法庭今天判刑的時候獲告知昨天被告人在裁判法院就兩宗案件的罪行被判處一共15個月監禁。法庭有機會參閱該兩宗案件的資料,一宗是盜竊案,另外一宗是涉及4項以欺詐手段獲取財物的案件。裁判法院處理的時候已替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和心理專家報告,今天本席也有機會審閱有關報告。心理醫生的報告指被告人認為他有錢就能獲得別人尊重。因此,他在2001年開始,不斷犯下多宗欺騙的罪行。專家意見認為被告人重犯這類罪行的機會非常之高。

7.求情時,辯方律師主要指出被告人犯下本案是基於經濟原因。簡單介紹被告的背景後,辯方律師要求法庭考慮今天的判刑與被告人昨天在裁判法院的判刑作同期執行,理由是如果裁判法院的案件在今天由本席一併處理的話,極可能在一併考慮之後同期執行。就整體刑責來說(辯方的說法),最終判刑應差別不大。

8.被告人的案件原定於2011年5月30日在區域法院審訊,被告人須出席聆訊,但他當日並沒有出席。法庭於是簽發拘捕令,而被告人最终於2012年9月6日被捕。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當天缺席的原因是為了照顧同居的女友。因為同居女友小產,被告人需要留在她身邊照顧她,所以沒有出庭應訊。辯方律師呈遞一些案例給法庭參考,包括陳瑞濤(譯音)一案及陳玉君(譯音)一案(CACC 26/2001)。

9.回到本案,被告人利用工作上的方便去獲得到客人的資料,然後利用這些資料去獲取信用卡,得到信用卡後,再利用這些信用卡購物。

10.就案例而言,陳瑞濤一案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陳瑞濤主要涉及集團式的信用卡犯案。以近期的案例而言,很多案例均指出如果涉及一至兩張信用卡的個人行騙行為,一般考慮刑期是3年監禁。在本案,被告人拿取了5位人士的個人資料去申請信用卡,被告人利用其中一位歐女士的資料向多間銀行申請信用卡,但未能成功,而這些就是第20至25項所指的罪行。本席認為,被告人拿取資料去申請,雖然申請最終失敗,但在刑責方面而言,本席認為與成功申請的分別不大。在量刑方面,本席也會以同類罪行的判刑一併考慮。

11.就第一組而言,被告人利用事主的資料去申請私人貸款10,000元,也利用事主的個人資料開儲蓄戶口。嚴格來説,這不涉及信用卡的罪行。因此,法庭會另作考慮;其餘的組別,除了使用個人資料申請流動電話服務的控罪外,餘下的全涉及申請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購物,這些會根據目前的案例來考慮–即以3年監禁作為考慮;前述的其他不涉及信用卡的控罪,全部以兩年作監禁考慮。

12.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在被告人的刑事紀錄方面,自2001年至2007年,他持續犯下同類型的罪行。

13.在本案,被告人取得5位人士的資料去申請信用卡作行騙之用,本席亦會考慮他的案底作為加刑理由,本席以5年監禁作整體的考慮。另一方面,被告人要求法庭在今天判刑的時候一併考慮他的55項未經審結的罪行(有關資料顯示由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1月為止)。就這些罪行,法庭在考慮加刑的時候不會視這些罪行等同被告人已承認該55項罪行,會以較輕的角度看這事。經考慮後,本席以5年監禁多加1年半至6年半監禁作考慮。

14.個別的判刑如下:第1、2項控罪,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為16個月監禁;第6、第8、第10和第11控罪,每項控罪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判2年監禁;第14、第15、第16控罪,每項控罪都以3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判2年監禁;第17和第18項控罪,以2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判16個月監禁;第19項控罪,以2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16個月監禁;第20項控罪至第25控罪,都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監禁2年;第26項控罪–沒有依期歸押,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該項控罪判監禁2個月。

15.從整體去考慮被告人的犯案手法、過往的刑事紀錄、被告人要求法庭考慮他過往55項未經審結的罪行,本席以6年半監禁作整體考慮。6年半監禁扣減三分一,即監禁4年4個月。

16.個別判刑的分配如下:第1項控罪的16個月監禁與第6項控罪中的1年監禁、第10項控罪中的1年監禁、第14項控罪中的6個月監禁、第19項控罪中的6個月監禁,餘下則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4個月監禁。另外,這項刑期再與第26項控罪的2個月監禁作分期執行,即54個月監禁。

17.法庭還要考慮的是被告人昨天因兩宗不誠實的案件被裁判法院判處15個月監禁。查閱有關的資料,其中一宗案件是以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發生時段是2011年5月25日至5月28日。該案的案情透露被告人拿取了朋友的現金,聲稱幫助他們購買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用品。朋友把錢交給被告人後,他不但沒有如期把貨品交给朋友,反而逃之夭夭,涉及金額一共5萬多元。

18.另一宗盜竊案發生於2012年2月28日,有關案情指被告人在一間7-11便利店工作,在2012年2月中旬(被告人工作了2星期左右),他把該店2個收銀機裹的錢(一共9千多元)拿去,之後再沒有上班。

19.在時間上,和本案並不一樣。本案的第1、2項控罪是在2005年10月至11月期間;第6、第8項控罪是在2009年4月,往後的罪行是在2009年11月、12月,時間上並非在法庭目前考慮判刑的日子裏,再看被告人要求法庭考慮的55項未審結的罪行,有關的罪行是發生在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1月22日。在時間上,被告人在裁判法院的案件並非在本席今天考慮的案件時段内發生,而是在區域法院這宗案件發生後再干犯裁判法院的2宗案件。

20.如果細看本案的案情資料,被告人原定須於2011年5月30日出席區域法院的聆訊,但根據裁判法院的資料,被告人在5月25日干犯了欺騙的罪行,7-11便利店的案件是在他沒有出席區域法院聆訊後才發生。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陳辭指他當時因為女朋友的問題而需要留在她身邊照顧她。本席不相信這一點,如果要照顧她,相信不需要如斯長的時間。根據控方的資料,被告人沒有出席聆訊後一年多,至2010年9月才被捕,但是他並非自首。本席相信在如此長的時間裹,被告人女朋友的情況應該有所改善。如果被告人真的為女朋友的問題而留下,事後他應該可以隨時向法庭自首,但他沒有這樣做。很明顯,被告人根本不願接受區域法院的審訊,而是繼續在外犯事。

21.考慮到時間的問題,加以罪行都涉及不誠實(而且手法不同),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打算作任何部分分期或同期執行的命令。根據被告人的報告、所干犯的案件,很明顯任何他能接觸的人,他都會利用方法去騙人。被告人在7-11便利店有工作,但他沒有認真工作,反而偷去別人的金錢。被告人也不需要朋友,他只想騙別人的錢。在本案來説,雖然有工作,但是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拿取別人的資料去申請信用卡,再以這些信用卡騙人。

22.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頒令今天所判的54個月監禁與他現行的刑期作分期執行。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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