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強姦」罪同埋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嘅控罪。
受害女童X當時係15歲,因為屋企喺離島,為咗方便往返學校而與另一女同學共同租住一個單位內嘅一個房間,被告係同一個單位另外一間房嘅租客,並且獲得業主授權向單位其他嘅租客收取每月嘅租金。X喺租住咗兩個月之後,因為唔適應在外居住而通知業主要停止租住,並將租金交咗畀被告轉交業主,亦都通知被告佢即將停止租住有關房間,但係被告就致電X,要求佢返去單位,商討租金事宜。X喺凌晨嘅時分返到單位,被告人指佢同同學玩弄佢,摑咗X兩巴掌,又指示佢去洗澡,之後又命令佢脫掉衣服,並狀似錄影,威嚇X話如果佢唔就範,就將拍攝到嘅影片交畀佢擔任兼職嘅食店經理。之後,佢將X強姦,後來X掙脫,逃走到去洗手間,但係被告喺門外攔截佢,將佢帶返去房中,向佢口交,以及同佢進行肛交。X感覺痛楚,要求上洗手間,喺多次要求之後先至獲准。期後,被告再帶同X返番去個房度,並且與X互相口交,最後喺X嘅口中射精,喺呢個過程內,被告再次曾經掌摑X一次。翌日,X返學嘅時候感到困擾以及惶恐,後來通過社工報警。
被告現年41歲,之前有十八次涉及三十二項嘅定罪紀錄,最後一次係喺2010年因為盜竊被判入戒毒所服刑,佢有一次同類牽涉性侵犯嘅刑事紀錄,係喺1996年曾經因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定罪。
大律師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係酒後一時衝動而干犯今次嘅控罪,佢坦白認罪,省卻女童出庭作供,彰顯佢個悔意同埋佢願意承擔責任嘅態度。而事實上,被告已經開始接受心理嘅輔導,故此希望本席能夠盡量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被告認罪,考慮咗被告嘅背景,以及心理報告嘅內容,同時不容忽視嘅係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本席亦都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
根據被告個心理報告指出,被告對犯事嘅詳情支吾以對,採取迴避態度,並且以藉口試圖將自己嘅作為合理化。由於佢之前已經有過涉及性罪行嘅刑事紀錄,心理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性罪行嘅機會屬中至高度,建議佢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本案係含有以下不容忽視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首先係欺凌弱小,喺令致受害人屈服個過程中使用武力。其次係被告以錄影以及發布作恐嚇,令致受害人就範。另外,雖然大律師話呢個案件係被告一時衝動而導致嘅,咁但係睇番佢由打電話叫受害人返去單位度,受害人返到單位,所採取嘅行徑牽涉一定程度不過不算好周詳嘅策劃。另外,喺整個過程中涉及口交、肛交、口中射精等侮辱受害人嘅作為,喺受害人逃避到洗手間之後仍不罷休,不及早收手。喺整個過程中,被告並冇使用安全措施。最後,本席需要考慮嘅係公眾對於呢一類案件嘅不恥同埋憎厭。以上所有嘅因素,必須喺量刑時有所反映。
根據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呢件事件對佢嚟講係一個恐怖嘅經歷,令佢精神受創,佢感到惶恐、自責、抑鬱、厭惡,佢感覺極度蒙羞,一度曾經想過自殺,唔敢面對同學,幸虧喺新嘅學年得到老師嘅循循善誘,先至慢慢咁從心結中釋放自己。不過心理專家認為,呢一次嘅性侵犯事件對佢將來親密行為甚至選擇對象方面係可能有長遠嘅影響。
綜合以上,本席認為以下嘅起刑點係合適嘅:控罪二,強姦罪,7年起刑點;控罪三,肛交罪,7年起刑點。每項控罪予以認罪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四年八個月。本席考慮咗量刑整體性嘅原則,認為一個整體性十一年半嘅起刑點係合適嘅,喺給予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之後,再因應被告認罪,省卻受害人出庭作供而額外扣減8個月,即係總判刑係7年。本席下令控罪三嘅兩年四個月同控罪二嘅5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係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