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蓮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44/2012。
Case No.HCCC 25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5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蓮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10月25日下午3時31分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homas 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員一致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指,被告人的手袋內事發時藏有七包共重11.2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危險藥物,市值約為九千多港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案發時以雙程證來港,於2011年12月中抵達香港。姚大律師呈交由被告人的母親及幼子撰寫的求情信予法庭,兩人均表示被告人是一名對家庭非常照顧、盡責之人,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姚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又指,被告人在香港從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訂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就販運10至70克「冰」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以本案的案情及「冰」的重量考慮,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7年監禁,但是本席不能忽視被告人是以訪客身分在本港犯案,而且干犯的是販運危險藥物這一類嚴重罪行,本席認為這是加重罪責的情節,因此本席會將量刑基準由7年提升至七年三個月。被告人否認控罪,不能獲得任何認罪的刑期扣減。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後,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值得減刑的因素。被告人的家庭背景雖有令人同情之處,但這並無助於被告人之求情。至於被告人過往在香港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點,在販運危險藥物這一嚴重罪行中亦不是求情的基礎。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所面對的控罪,監禁七年三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4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