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柱

Case No.HCMA 40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0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0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10795號)

---------------------

  有關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2 年10 月26 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國柱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1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12月7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依行人紅色交通燈號過馬路」的傳票罪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 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被本席駁回,維持原判。

2.申請人於2011 年11 月2 日根據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3.控罪的案情很簡單。申請人於落山道與土瓜灣道交界的一個交通燈管制過路處當管制行人過路的燈號是紅色時橫過馬路及被警察截停和票控。

4.申請人在動議中所持的理據是他當時並沒違反管制行人的燈號過馬路。他亦提出了多項基本法,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香港人享有言論和人身等自由,被拘捕人有公平審訊權利等條款。他甚至援引了與公務員的服務條件及聘用和晉升有關的基本法條款。

5.申請人指他當時沒有違反行人燈號這一點,本席在上訴中已作出考慮和處理。至於申請所提出的基本法條款,根本就與本案無關。申請人所提出的所有理據,都明顯地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6.本席拒絕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申請。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40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