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豪

Case No.DCCC 81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1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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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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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r CHEUNG Kok-cheong William,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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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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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1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單位是住宅單位,位於將軍澳頌明苑。案情透露:被告人住在嘉明閣23樓其中一個單位。案發當日,被告人從自己的居住單位爬下樓下一層的單位,而當時該單位內沒有人。被告人利用一塊磚頭打破露台玻璃門進入單位,其後也打破廚房玻璃門進入單位客廳。

2.根據被告人所説,他發現大門從外面反鎖,令他不能從單位離開,其後他沿水渠爬回自己居住的單位,單位内並沒有任何物品被盜。

3.被告人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目前也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而在較早前被重新召回及判處去戒毒所。

4.求情的時候,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中三教育程度,與爸爸和弟弟一起居住,父母在他15歲的時候離異。

5.未入戒毒所之前,被告人有一份做壽司師傅的職業,每月收入13,000元。可惜他染上毒癮,因而被判處去戒毒所。

6.律師也指單位在爆竊案中沒有被偷取任何物品,被告人也向了那位鄰居道歉。律師指本案主要的破壞是單位的兩扇門(被爆竊單位的兩扇玻璃門被被告人打破),除此以外就沒有造成其他損毀。被告人希望能早日刑滿重回壽司師傅的工作。

7.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的,一般涉及住宅單位爆竊,考慮的刑期為3年監禁作起點(這是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情況之下而言)。在本案來說,被告人利用一塊磚頭打破戶主兩扇玻璃門而進入單位,這點已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

8.考慮過求情說話,本席不認為在求情方面有足夠理據,可令本席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判刑。有關被告人打破戶主兩扇門,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刑罰,仍然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本席看不見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後,判監兩年。

9.本席相信由於今天的判刑,被告人的戒毒所召回令會因此而失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