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木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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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楊木桂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貨稅品條例適用的貨物」及一項「處理應貨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每罪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及執行1個月之緩刑監禁,總刑期3個月。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0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0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0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54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木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2年12月10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楊木桂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貨稅品條例適用的貨物」及一項「處理應貨稅品條例適用的貨品」罪,每罪被判處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及執行1個月之緩刑監禁,總刑期3個月。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在街上被截查,管有1,360枝未完稅香煙,及在家中被搜出另外8,680枝未完稅香煙,即第一、二控罪之貨品。

裁判官的理由

3.上訴人於本案前5個月,即2012年5月已被裁定一項「處理應貨稅品條例適用之貨品」罪有罪,被判1個月監禁,緩刑12 個月及罰款2,000元。

4.裁判官指出,此類案件在觀塘法院之管轄區域十分猖獗。上訴人被判緩刑後短短幾個月內重犯相同罪行,顯示緩刑對他並無阻嚇作用。裁判官以6個月監禁為每條量刑起點,認罪下改為4 個月。鑑於上訴人已79歲,與妻子都身體不佳,無人照顧,靠綜緩為生,以人道理由酌情將刑期大幅減為2個月,同期執行。至於緩刑控罪性質則相同,無任何理由不執行。因此,下令立即分期執行。

上訴理由

5.上訴人複述求情。

討論

6.裁判官引述案例HKSAR v Le Van Tho HCMA 947/2012,涉及7,000枝未完稅香煙,該上訴人有多次案底及罪行猖獗,量刑起點8個月為適當。

7.於案例HKSAR v Kwok Sau Ching (譯音郭秀貞) HCMA 543/2010,該上訴人管有1,400枝未完稅香煙,認罪下被判處1 個月監禁。審理上訴人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勉(DHCJ Stuart Moore)認為判刑並無不妥。

8.本案涉及香煙總共10,000枝,上訴人於緩刑期間干犯同類控罪,總刑期2個月絕非過重,亦無任何特殊理由不執行緩刑。

9.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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