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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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四項罪名,經認罪協議後,被告承認第二項和第四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罪名。本席把第一項和第三項非禮罪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亦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和對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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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0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2月3日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四項罪名,經認罪協議後,被告承認第二項和第四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的罪名。本席把第一項和第三項非禮罪留在法庭存檔。本席亦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和對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 2.控方案情指出,女受害人X在2000年2月出生,案發時是11歲,小學六年班學生。被告犯案時年約20歲,是中六學生。 3.大概在2011年5月,被告從互聯網認識女受害人。 第二項控罪 4.2011年6月初一個某星期五的下午,被告人約會女受害人到深水埗的兒童遊樂場會合,接著被告帶女受害人到深水埗麗安邨停車場4樓平台的休憩處。兩人開始互吻,而被告亦用雙手撫摸女受害人的胸部。在被告不斷的要求和遊說下,女受害人同意跟被告到被告在深水埗麗安邨麗正樓的居所。被告隨即帶女受害人到他的床上,脫去女受害人的校服和胸圍,但是因為女受害人的制止而沒有脫下女受害人的褲子。被告要求女受害人替他口交,而受害人亦答應照做,直至被告射精在受害人口外。 第四項控罪 5.2011年6月初另一日的下午,被告再勸說女受害人到深水埗麗閣邨麗菊樓的遊樂場會面。同樣地,雙方互吻,而被告亦有撫摸受害人的胸部。兩人後來到荔枝角深水埗公園的傷殘人士廁所。在廁所內被告脫去女受人的校服,拉低她的胸圍,而被告亦自行把自己的褲子拉低。被告要求受害人口交,受害人照做,直至被告在受害人口外射精。之後他們離開廁所。 6.2011年9月19日,女受害人告訴班主任,她在6月和被告口交,但拒絕和被告性交。 7.2011年11月25日受害人和她母親報警。 8.2011年12月27日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稱受害人是他的女朋友,亦承認受害人曾經在他的住所和深水埗一個廁所內自願和被告口交。 9.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0.2012年6月26日,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1.被告現年21歲,中六程度。被告和被告的母親亦呈上各自一封求情信;而今天判刑前亦各自再撰寫一封求情信。被告說他會勇於承擔所有責任而面對可能的懲罰,亦訂定自己的目標。 12.被告父母在2005年離異。2004年被告的母親的腎臟出現問題,現在倚靠綜援生活。 13.辯方亦指稱,女受害人的年紀雖小,但表現成熟,而身形亦不是細小的一種。被告對性事好奇,處事不成熟才犯案。受害人是自願的,亦沒有在暴力威嚇下就範。 14.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心智正常,被告亦接受勞教中心報告的建議。另一方面,女受害人的心理報告亦指出,女受害人並不開心,和見到被告會感到驚恐。 判刑 15.這是另一宗令人慨歎的網絡世界平台所產生的罪案,亦正正顯示年青男女對性的追求和低沉的警覺性。 16.被告只有21歲,中六程度,沒有案底。辯方呈上的文件展示,在1999年被告在德智體三方面是「三好學生」。學校的評語亦說明被告是優等學生。被告在2000年來港定居,父母在2005年離異。 17.被告深感悔意,本案並不涉及金錢利誘,亦没有暴力威逼。女受害人在某種程度上是自願和被告口交。女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指出,女受害人並不成熟,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但可幸是女受害人並沒有進一步受到侵犯。雖然女受害人並沒有嚴重的創痕,但心理專家認為女受害人可以接受進一步的心理治療,使她的心智成長上能夠有所裨益。 18.另一方面,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聲稱,被告看見女受害人身形較高大,並不知道受害人的真實年紀,以為女受害人是14歲左右。被告認為受害人是他的女朋友。專家指出,被告並沒有心理問題,亦知道自己犯事的後果,但專家認為被告並沒有很強的悔意,而再犯的機會是中性。專家提議被告需要接受持續性的心理評估和指導。 19.勞教中心報告則建議被告可以接受勞教中心的管教和督導,從而改正被告的犯罪行為和心態。 20.本席認為沒有前科的被告會珍惜今次犯事的教訓而痛定思痛,不會再行差踏錯。本席亦相信被告誠如他在求情信中所說會接受犯事後的懲罰,和對自己,對母親的承擔。 21.雖然被告所承認的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名的最高刑期是10年,但是本席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個人背景,認為被告並不是一個大奸大惡的人。在適當的監管和督導下,被告是會有所更生和改進的。可幸的是女受害人亦沒有任何嚴重的心理創痕,因此本席接受勞教中心的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期間在可行之下,被告需要接受適當的心理輔導和治療,以糾正他錯誤的性觀念和學習如何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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