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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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是一名12歲的女童(出生日期為2009年5月3日),與家人同住,但她經常離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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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3/2023 [2023] HKDC 8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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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以下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2.X是一名12歲的女童(出生日期為2009年5月3日),與家人同住,但她經常離家出走。 3.2021年10月21日,X再次離家出走。2021年10月22日,當晚X到酒店與家人晚膳之後,又離家出走,接着兩日沒有聯絡家人。其後,X於2021年10月25日凌晨時分回家。同日X向警方舉報被告人。 4.2021年10月27日,警方與X進行錄影會面。X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5.在被告人同意下,警方開啟他的流動電話,發現被告人於下午4時02分向一個名叫“速龍老表”傳送一段7秒錄像。該錄像從後拍攝到一個留長髮的頭部在某處上面(相信是被告人肚皮),不規則地緩慢移動。 6.在警誡下,被告人指WhatsApp的 “速龍老表”被告人密友,相識6至7年。 7.該段7秒錄像由被告人拍攝,當時X為被告人口交。口交完成後,被告人一時衝動把錄像傳送給朋友。 8.被告人拍攝錄像後,並無告知X。拍攝前也無徵求X同意。(控罪3) 刑事紀錄 9.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初犯的。他在2023年2月17日,曾出席法庭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非法禁錮(DCCC207/2023),被告共被判24個月監禁。值得注意是,此案中(DCCC207/2023),被告人在2021年5月23日被捕,換言之,他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判刑前報告 10.鑒於被告的年齡,且他正在服刑中,勞教所與更新中心並不合適,本席在判刑前只索取教導所報告。 11.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在國內出生,為家中獨子,2014年母親去世,他其後移民到香港,並與父親同住於公屋單位,而父親再婚,繼母及其女兒也在2018年移民到香港與被告等同住。 12.2018年,被告仍未完成中一課程便在麥當勞全職工作,也曾當髮型師助理,其後便沒有正式工作。 13.被告指自己自2015年染上毒癮,曾吸食大麻,在2020年,再吸食可卡因及MDMA。 14.報告指出在服刑期間(DCCC207/2023),被告未能遵守獄中的規條,在服刑間進行賭博,最後需接受懲罰。 15.報告指雖然被告適合被拘留在教導所,但入境處證實,被告只獲准以居民身分繼續留在香港,逗留期限至2028年。該期限不能涵蓋教導所的整個計劃,包括三年的法定監督,所以被告人不能從該計劃中受益,所以不適合被拘留在教導所。 受害人影響評核報告 16.被告人的侵犯讓X處於無力的狀態,事件令X出現創傷後遺症,她失去對他人的信任,自我形象受損。由於無法解決的情緒,X不斷感到憤怒,其睡眠質量不佳,經常做噩夢。 17.X更感染了性病,需要治療和注射。事件令X感到羞恥,並認為自己是骯髒的。 18.報告指出隨著X成長及發展認真的親密關係,長期不良後遺症便會出現。報告又指X盡快回復其心理治療。 求請陳詞 19.本案被告人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X於2009年5月3日出生,案發期間X的年齡為12歲5個月。他們兩者年齡相距大約5年。 20.被告人與X雖然不是情侶而是朋友,但沒有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沒有受信關係,也沒有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X就範,沒有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令X受傷不適。 21.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國浩[2018] HKDC 1102,該案被告人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該被告人當時年齡為18歲11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女事主年齡則為12歲8個月,他們是情侶關係。上訴後,最終該案被告人判處進入更生中心。 22.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 DCCC207/2023,該案是被告人於本案後發生另一宗相同罪行之判刑案件,該案的背景在此不贅。該案的第44段中,原審法官認為即使被告人為一名初犯年青罪犯,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合適的判刑,刑期起點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連同另一項控罪,共被判24個月監禁。 23.因此,考慮到被告人與X的年紀相若、案發時被告人在香港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進行性行為時被告人沒有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X受傷或不適,以及被告人適時認罪等求情因素,加上被告人現在已在服刑當中,被告人希望法庭採立不多於18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不多於12個月的即時監禁。 24.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相關案例不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明霖(DCCC 801/2012, 3.12.2012 )一案中,簡單而言,該案被告人要求11歲的女受害人替他口交,而女受害人亦答應照做,直至被告射精在受害人口外。最後法庭將被告判處勞教中心。辯方陳詞,本案單就第二項控罪的情節而言,比楊明霖輕。 25.辯方力陳,整個過程歷時不長,沒有涉及威逼、利誘的成份,沒有受信責任,亦沒有證據顯示X因此而受到心理影響。被告人懇請法庭採納不多於6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不多於4個月的即時監禁。 26.討論窺淫罪的相關案例不多,法庭亦可參考與偷拍控罪相關的案例作參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 [2017] 5 HKLRD 880一案中,這是一宗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上訴法庭在第7段中指出偷拍者和被偷拍者兩人之間的關係、偷拍者偷拍的目的、有關影像的數量和不雅程度、被偷拍者的容貌是否在影像中清晰可見、偷拍者儲存這些影像的方法、這些影像是否曾被任何人複製或傳開、以致偷拍者被發現曾偷拍後的行為和態度等各種因素,都可能增加偷拍者的罪責和應有的判刑。 27.被告人陳詞,有關的錄像只是一段,時長7秒,X的容貌完全沒有被拍攝到,內容方面亦沒有任何清晰顯示相關行為。雖然被告人曾經在一個群組中發佈過,但單憑片段內容根本沒有任何跡象會得悉該女子為X。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才拍下該片段,他對其不智行為已感到深深後悔,懇求法庭輕判。 28.此外,就第一至第三項控罪而言,被告人陳詞這是同一事件引發的,犯案時間很接近,加上整體刑期總長度之量刑原則,因此懇請法庭考慮將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 29.被告人已經為本案深感悔意,並希望改過自新。被告人、被告人的父母及姐姐、以及被告人的小學校長亦為他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 30.被告人經此一事已上了深刻一課,將來定必保持警惕,不再干犯任何罪行,他亦決心與不良分子斷絕來往,重回正軌。被告人的父親亦犯上白內障及抑鬱症,現正由繼母及弟弟照顧。被告人希望法庭將此案件輕判,好讓他可以早點服刑完畢照顧雙親,尤其是患病的父親。 量刑及考慮 31.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內,上訴法庭指出性侵犯兒童罪行判刑時應考慮的原則:—
32.與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在區域法院最高可被判監7年。此項罪行一般的判處都是即時監禁。立法嚴峻的目的顯然是要以重刑去保障年輕女童,免她們無知而受到引誘,在年紀太輕的時候和人發生性行為。 33.雖則被告與X的年紀差異不算大,二人並非情侶關係,事件中,X離家出走,無家可歸,被告人卻虛假聲稱會借出自己的房間讓X過夜,承諾自己睡客廳,利用女童年幼容易相信別人的品性,但實際上,被告卻乘人之危,誘使X到自己的家而對她作出非法性交;且被告人沒有用避孕套和X發生性行為,以致X感染了性病,需要接受治療。X更出現創傷後遺症,這全是加刑因素。本席以21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最後判他入獄14個月。 控罪二 34.被告人所干犯之第二項控罪為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準則。 35.X在不情願下,替被告人口交兩次。本席採納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6個月監禁。 控罪三 36.窺淫罪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並沒有量刑準則。 37.本席考慮到該片段之時長為十分短,其內容不雅程度極為輕微,且X的容貌完全沒有一刻顯露在該片段中。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才干犯罪行。本席採納6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4個月監禁。 刑期整體性 38.被告人在短時間內干犯兩宗「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本案與DCCC207/2022。雖然兩宗案件是獨立不同的案件,並涉及兩名不同的受害人,但若兩宗案件一併處理的話,法庭在考慮量刑整體原則下,會將本案的部分刑期與DCCC207/2022同期執行。 39.因被告人已經就案件DCCC207/2022的24個月監禁服刑完畢,本席已不可能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40.在判刑前,本席已細閱過DCCC207/2022的案情,不打算在此重覆,若兩案同時處理的話,為反映兩案的刑責,本席認為兩案的總刑期41個月監禁對被告是合符比例及公正的總刑罰。 41.本案中,適當的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基於上述因素,為反映兩案一併處理的刑期為41個月,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至17個月監禁(20-3)。 42.為達至17個月監禁,本席下令控罪二及三同期執行,當中3個月的刑期與控罪一的14個月全數刑期分期執行(14+3)。 43.因此,被告人在本案被處1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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