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雯 對 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及其他人
Case No.HCA 88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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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88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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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案原告人黃女士欲申請許可,就本席於2012年10月22日頒下的判決提出上訴。 2.本席2012年10月22日的判決,是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並撤銷本訴訟及剔除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理由是原告人的訴訟屬《精神健康條例》第69條所涉及的範圍之內,而原告人並未先獲得原訟法庭的許可。再者,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屬於無理纏擾。 3.本席的判決是以簡易程序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則權利。原告人根本不需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並不適用。 4.即使原告人需要上訴許可,本席並不認為其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因此並不批予上訴許可。 5.原告人亦在聆訊當日要求本席撤銷彭家光2011年10月20日的命令及本席2012年10月22日的命令。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的撤銷申請有任何基礎。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與及撤銷決定的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費用。
原告人:親自應訊 被告人:(即被告人當中的北區醫院社康護士Chan Kim Pong、 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au、Dr Cheung Lap Kei及Dr Poon Yi Kit)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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