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雯 對 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及其他人

Case No.HCA 88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8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1年第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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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少雯  

被告人 大埔警署莫警長(第八隊),許警員,軍裝警員及北區醫院社護陳劍邦,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OW、Dr 張、Dr POON YI KIT, 水務處4位職員,舊業主周靜枝,大埔千年店金小姐及男友NORMAN SUSSMAN,大埔新峰花園一期夜更職員梁先生以及信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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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判決書

1.本案原告人黃女士欲申請許可,就本席於2012年10月22日頒下的判決提出上訴。

2.本席2012年10月22日的判決,是駁回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並撤銷本訴訟及剔除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理由是原告人的訴訟屬《精神健康條例》第69條所涉及的範圍之內,而原告人並未先獲得原訟法庭的許可。再者,原告人的狀書及令狀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屬於無理纏擾。

3.本席的判決是以簡易程序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則權利。原告人根本不需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並不適用。

4.即使原告人需要上訴許可,本席並不認為其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因此並不批予上訴許可。

5.原告人亦在聆訊當日要求本席撤銷彭家光2011年10月20日的命令及本席2012年10月22日的命令。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的撤銷申請有任何基礎。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與及撤銷決定的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費用。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親自應訊

被告人:(即被告人當中的北區醫院社康護士Chan Kim Pong、  大埔醫院精神科Dr Wong Yip Chau、Dr Cheung Lap Kei及Dr Poon Yi Kit)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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