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unung Suheni Ro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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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Nunung Suheni Robala在裁判官周燕珠席前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及三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總共被判處監禁11個月。她不服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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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0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13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Nunung Suheni Robala在裁判官周燕珠席前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及三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罪,總共被判處監禁11個月。她不服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其印尼護照上虛報年齡。上訴人在1983年出生,2001年申請到新加坡工作,差幾個月才夠法定年齡,因此她虛報在1977年出生,以得到護照。 3.2007年2月13 日,上訴人到港使用載有虛假年齡之護照入境及向入境處人員如此申述(第一、二控罪)。2008年,上訴人申請延長居留,她作出同樣虛假申述(第三控罪)。2011年6月7日,上訴人再次入境,仍然使用虛假護照(第四、五控罪)。 裁判官的理由 4.代表上訴人之當值律師指出,上訴人首次出國時剛未到合法年齡,其後她到法定年齡,但因事忙及疏忽無暇跟進。之後,她在港主動向入境處自首,希望修改錯誤。 5.當值律師在裁判官席前列舉數個案例,包括包鍾倩薇法官審理之HKSAR v Warniati, HCMA 137/2005一案。該案上訴人為印尼籍女傭,她申請出國工作時只得16歲,因此便虛報大兩歲。2001年她來港工作,2004年她與本港永久居民結婚及生下幼兒。基於案情特殊,量刑基準定為以9個月,認罪下減為6個月。包法官指認為案情特殊,判刑起點合適,基於上訴人在本港之家庭狀況,構成人道理由,監禁緩期執行。 6.周裁判官認為Warniati案的判刑基於該上訴人在港結婚生子及已定居為理由,並不適用於本案。就第一、四控罪,裁判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於控方舉證完畢後改認罪後得1/4減免至13個半月監禁;第二、三、五罪以12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上訴人於控方舉證後,改認罪下扣減1/4為9個月監禁,5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因應上訴人自首,減刑2個半月,實質刑期為11個月。 上訴理由 7.經與代表上訴人之王大律師擬定,實質上訴理由為:
討論 8.上訴人自本年7月26日起服刑,已近5個月,王大律師開宗明義,指明並非要求改判緩刑,但要求法庭酌情處理量刑基準及自首下之扣減。 9.王大律師指上訴人在印尼得到虛假護照,即在當地可以過關,她大可毋須自找麻煩,繼續使用虛假護照。但她出於誠實,自揭罪行,而印尼領事館式補發更正的護照,應作特殊處理。 10.王大律師指出,使用虛假護照之量刑基準範圍為12個月至18個月監禁,裁判官採納基準的上限實為過高,應與Warniati相近;而在本案情節下之自首,兩個半月之扣減亦實在太少。 11.王大律師亦呈上一份新近由上訴人之前僱主家庭所撰寫之求情信,指出上訴人一向服務卓越,僱主僱員已成為朋友,等於非常良好的品格證明。 12.據了解,上訴人在新加坡工作時直接申請來港工作,所以她利用虛假護照有實質得益,與毋須利用虛假護照之案例不同。唯代表答辯人的鍾律師十分公正地指出,無任何其他意圖下向移民局自首之案件應得大幅減刑,本案兩個半月之扣減未免太少。 13.正如包法官在Warniati一案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19(1)(d) 規定,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之法庭的權限為作出其認為公正之命令。 14.基於本案個別情況及已服刑期,本席認為改判一個可使其即時釋放之刑期為公正。因此,本席批准上訴,改判這個刑期。 15.最後,本席感謝王大律師及鍾律師對法庭之協助。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勞潔儀律師行轉聘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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