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溢

Case No.DCCC 77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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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錦溢 (YU Kam 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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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1月22日
出席人士: 陸偉雄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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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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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是企圖爆竊罪,而第二項控罪是刑事毀壞罪。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詳細列出案情。被告是被發現在一棟私人樓宇的天井,用螺絲批撬弄一扇窗口,但是不成功爆竊。後來,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室中,一時情緒激動,高舉膠凳擲落地上,以致令膠凳腳扭曲,鐵鏈扯斷。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3歲,任職司機,未婚,但是同居女友已經懷孕。本案涉及商業地方,髮型屋並沒有損失。被告一人行事,沒有使用重型工具。被告願意賠償損毀政府膠凳的損失。本席亦得悉被告願意在$3,000元的保釋金去支付有關的金額。

判刑

4.被告現年33歲,有八項訂罪,在2003年3月出獄。控方的證據強而有力,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判定罪,這樣令他沒有任何的刑期扣減。被告帶同工具爆竊,在某程度上亦是有備而犯案。案發是清晨五時許,可幸是沒有人遭受任何的財物損失。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是十分明確。一般而言,涉及商業地方的爆竊案,量刑起點是兩年半,即是30個月。企圖爆竊的判刑可以和實質干犯爆竊控罪一樣,但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和受害人並沒有任何損失,亦有感被告將要承擔做父親的責任,對自己、對女方、對家庭、對將會出世的孩子應該有適當和合適的承擔,決定從輕發落,以25個月作為起點。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25個月。

5.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在警署內作惡,可算是不智之舉。但是由於損毀並不嚴重,而被告亦願意賠償,本席判被告就第二項控罪罰款$1,000元,而要賠償政府$500元。本席亦確認被告是願意從保釋金作出這項賠償金額和罰款的。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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