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喺審訊之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喺考慮判處嘅時候,本席顧及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嘅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你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案情係簡單嘅。2012年3月30日晚上大約9時35分,你被警員發現坐喺一架停咗喺街上面嘅的士後座左邊乘客位,喺度傾緊電話,之後曾經低身,然後落咗車,橫過馬路。當警員截停你之後,喺你孭住嘅斜孭袋裡面,發現五包透明可再封膠袋,裝住共重84.36克嘅固體含有57.70克可卡因。警員亦都喺你之前坐緊嗰部的士嘅左後乘客位下面前方嘅膠墊上面,發現一個白色膠袋,裡面共有十二包透明可再封膠袋,裝住共重169.44克嘅固體含有116.63克可卡因。
法庭得知,你現時21歲,讀書去到中學三年級,之後投身社會,曾經任職影音店嘅店鋪助理,後嚟主要做散工,包括跟車同埋倉務員。你嘅父母已經離異,你同母親共住。
你並非係初犯嘅,你有兩次與毒品有關嘅刑事定罪紀錄:第一次喺2007年12月,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更生中心接受培訓;第二次喺2010年7月,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戒毒所。
你嗰次販運危險藥物唔需要監禁,並非係一般嘅處理,不過可能反映情節唔算太嚴重。可惜你冇珍惜機會,不止冇改過自新,反而再次干犯咁嚴重嘅罪行,因此雖然你尚算年青,法庭難以從寬。因為案件嘅性質同情節十分嚴重,所以監禁係唯一合適嘅判處。判處一個具有阻嚇性嘅刑罰,喺呢一類型嘅案件係必須。
你販運嘅危險藥物係可卡因。根據AG v Chang Chen Liu Sa([1995] 1 HKCLR 69)呢一宗案例,法庭喺判處嘅時候,應該考慮英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裡面所提出嘅量刑指引。考慮咗本案嘅情況,本席睇唔到有咩嘢理由要偏離上述嘅量刑指引。而且,你喺戒毒所首次被釋放之後,曾經兩次被召回,喺今年1月20日先至再次被釋放,但係兩個多月之後,就再干犯同類罪行。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提高半年。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喺第一控罪採用八年半作為量刑基準,第二控罪採用九年半作為量刑基準。本席睇唔到喺案中有任何可減刑嘅理由。因此,判你第一控罪監禁八年半,第二控罪監禁九年半。
兩項控罪雖然同時干犯,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要顧及你販運嘅危險藥物嘅總份量,亦都要顧及整體量刑。因此命令第二控罪嘅刑期其中3年,同第一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
你就兩項控罪,共監禁十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