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忠

Case No.DCCC 89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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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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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I Chi Ngon Pete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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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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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本案一至五項控罪,都是入屋犯法罪。

2.在被告承認這五項控罪之後,控方要求法庭將第六及第七項同樣是入屋犯法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法庭批准此項申請。

案情如下

控罪一

3.觀塘一大廈天台一個單位內的住客李小姐,在2012年7月16日晚上9時回家,她隨手關上鐵閘,但沒有將鐵閘鎖緊,她把手提電話(值5,400元)放在檯上,然後走去沐浴。當李小姐在大約二十分鐘從浴室出來後,她發覺她的手提電話及價值200元的銀包都不見了,銀包內有一張身分證、一張回鄉卡及三張銀行卡與及一本銀行存摺,李小姐把事件報警。

控罪二

4.2012年8月4日晚上九時許,荃灣二陂坊一大廈2樓(1/F)一單位內的房客尹小姐在晚上該個時候就枕,她沒有鎖好房門,她把13,000元現金及手提電話(值2,300元)都放在上格床。尹小姐翌晨9時35分左右醒來,她離開自己的房間幾分鐘,回來才發覺放在床上的現金及手提電話不見了,她把事件報警。

控罪三

5.2012年8月9日凌晨1時左右,荃灣川龍街103號一大廈6樓(5/F)內一個房客何先生在那個時候就枕,他鎖匙好房門,翌晨9時30分左右他醒來,發覺原本放在檯上的銀包內的600元不見了,兩部手提電話共值3,000元亦不見了,他把事件報警。

控罪四

6.2012年8月11日,住在荃灣川龍街101號一座大廈5樓(4/F)內一個房客薛小姐與她的兒子在午夜就枕,薛小姐關好房門,早上七時許她醒來發現價值110元的手袋與及兒子的背包(價值200元)、一部手提電話(價值3,000元)、一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卡、一張回鄉卡與及現金3,160元不翼而飛,她把事件報警。

控罪五

7.和控罪四的事主薛小姐同住一層但不同房間的黃先生是與父母同住,他在那個凌晨(即2012年8月11日)上午二時許就枕,他關上房門,到了早上7時左右,他醒來發現母親的手袋(價值1,000元)與及父親的銀包(價值100元)、現金200元、人民幣100元、一張銀行卡及一張回鄉卡都不見了,這些物品原本是放在床上的,黃先生把事件報警。

8.翌日(即2012年8月12日),警員在荃灣川龍街101號外面截停被告搜查,發覺被告的袋內有控罪二的受害人尹小姐與及控罪四的受害人薛小姐被偷了的手提電話,被告向警員承認他早一天犯上本案的第四控罪及第五控罪,他因為沒有錢而犯案。

9.回到警署,被告亦承認他從控罪二那處沒上鎖的處所偷得一部手提電話,打算遲些拿去賣掉。他亦承認本案的第一項控罪,並告訴警方他把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的手提電話賣得2,000元。被告亦告訴警方他犯了第三項控罪,他說那處處所未有鎖好,他便入內偷竊,他把偷得來的錢花掉,亦把控罪三那兩部手提電話賣掉,得到幾千元。

10.被告亦承認他在2012年8月11日,犯上本案的第四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他說他拉開單位的鐵閘已經可以進入該兩間房間偷竊,他把偷來的袋子丟掉,錢則花光,他留著控罪四的受害人薛小姐的手提電話,準備將它賣掉。

11.控罪一中那棟在觀塘區的大廈的閉路電視,攝得被告在控罪一案發當晚(即2012年7月16日)晚上九時許進入該大廈。

12.控罪三的受害人的鄰居侯小姐,在控罪三案發當日(即2012年8月9日)凌晨5時,在涉案的大廈的天台見到被告,亦和被告說過話,侯小姐在警方舉行的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13.被告今年43歲,他在1982年至2011年有十三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三十多項罪行,其中有三十項是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1年7月6日,他在區域法院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15個月,他在2012年3月7日離開監獄。

1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已婚,但已和太太離異,太太現居住在國內,當家庭主婦,要照顧被告的一對子女,大女6歲,幼子只得10個月大。被告自己在港和年邁雙親一起生活,並要照顧他們,被告是上述各人的經濟支柱。律師說被告的雙親體弱多病。被告以往曾當廚房工人,但收入不穩。

15.律師說,被告的妻子在國內育有兩孩,違反國內的一孩政策,幼子是十個月前出世,被告因此被國內政府逼令繳交80,000元人民幣,他須在2012年8月底前繳交該筆款項,否則國內政府會對被告的太太作出處罰。被告的太太的母親在2012年6月底亦因病去世,要錢殮葬,律師說被告是在經濟窘逼之下,再次犯上本案一連串的入屋犯法罪,是為勢所逼。

16.律師說,被告現在真的後悔,他在被捕後盡力和警方合作,亦作出坦白的招認,警方亦可找回部分失物。律師指出,被告在本案一連串的入屋犯法行為中並無使用任何武器或工具,亦沒有爆破任何門戶。律師說,被告只是利用受害人鎖門不穩的機會入屋犯法,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17.律師指出,本案的五項入屋犯法罪發生在不夠一個月之內的時間,特別是第四及第五項控罪是發生在同一凌晨,同一棟樓宇內同一層,但就是不同的房間,律師叫法庭考慮作出恰當的刑期調整。

18.被告在本案承認的五項入屋犯法罪都是進入民居偷竊,屬於嚴重的犯法行為,上訴庭對此等進入民居犯法的犯罪行為已有判刑指引,初犯者或紀錄良好的人士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但上訴庭亦在很多案件中強調,屢犯同類罪行的,法庭應採取更高的判刑(見CACC 706/1997陳佩芝(譯音)案第11至第15段)。被告過往有很多次的犯罪紀錄,涉及入屋犯法罪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更多達三十次,從紀錄看來,法庭過往已根據法律嚴峻處理被告,可是被告仍不悔改。

19.在本案中,被告於不夠一個月內五犯同類的入屋犯法罪,雖然正如被告的律師說被告沒有用上武器或工具,沒有爆破任何門戶,他只是利用住戶的不小心沒有把門戶關好,便藉機入內偷竊,但這都是嚴重的罪行。若果被告用上武器或工具或有任何爆破門戶的行為,只會令案情更加嚴重。

20.正如上訴庭所說,初犯者或紀錄良好者犯此種闖入民居偷竊的犯罪行為,判刑起點已應為3年監禁,屢犯者判刑起點應更加提高。本席認為被告在此案所承認的五項犯罪行為的判刑起點,都應從三年監禁調高至每項三年半監禁。本席亦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於一個月內犯上這五項入屋犯法罪的整體刑期,不認罪時應為5年監禁。被告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五,他就每項控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作如下宣布:

控罪一,判刑起點為三年半監禁,經三分一判刑扣減之後,判監28個月;

控罪二,同樣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經三分一判刑扣減後,判監28個月;

控罪三,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經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後,判監28個月;

控罪四,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判監28個月;

控罪五,同樣以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28個月。

21.正如法庭剛才所說,這五項犯罪行為的整體刑期起點應為5年監禁,法庭亦考慮到控罪四及控罪五是被告在同一個凌晨於同一棟大廈同一層內爆竊不同的房間,所以下令控罪四及控罪五的兩項刑期都同期執行,亦下令控罪一、控罪二及控罪三這三項刑期每項刑期中各4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及和第四與及第五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總共40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