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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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2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何啟源(男)(62歲)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2年7月3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石硤尾邨第23座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0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8.96克混合劑。 案情 3.本案案情簡單直接,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 4.根據被告人所承認之案情撮要,一班警務人員於案發當日在石硤尾邨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然後將被告人截停。其後,警員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出一個載有十九小包,懷疑是危險藥物的膠袋(證物1)。其中有十二包為白色的包裝,而七小包為紅色的包裝。警員於是拘捕被告人,向他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證物1載有海洛英而他是因為失業才賣海洛英賺錢。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是於7月30日,即案發前一天,在石硤尾球場的公廁附近碰見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他稱為「阿文」,在「阿文」的慫恿之下,被告人同意替他販賣毒品以賺取每天500元的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以及定罪紀錄 5.被告人今年62歲,已婚。案發時無業,過往共有五十二項刑事紀錄,由1963年開始直至2011年,其中有二十項是與毒品有關而與本案「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相同的亦有三項,分別在1971年、2001年以及2011年。他對上一次的定罪紀錄是在區域法院因為「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以及其他控罪,被判共30個月的監禁而被告人在案發前三個月才剛剛從監獄中獲釋。 6.在求情時,代表被告的陳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純粹是因為經濟困境。被告人過往曾經從事不同工作,包括大排檔工人以及裝修工人等等,但自從在獄中釋放出來之後,他一直失業,倚賴綜援金每月3,200元。雖然他與太太及一名已成年的兒子居住,但兒子因為自己有家室,所以亦不能夠在經濟上支擾父母。被告人的妻子更比被告人年長三歲,她亦需要出外工作為一位清潔工人以幫補家計,每個月賺取四千多元的收入。 7.陳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人深明自己以往已有多次同類案底,不會期望法庭輕判,不過他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今次認罪,加上被告人年老,被告人亦表示決心以後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量刑的考慮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項嚴重罪行,任何人士若涉及販運危險藥物,一旦失手被擒,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被告人亦更比其他人應該清楚有關之情況。因為被告人剛剛才從監獄獲釋,但他在獲釋之後不久,卻又再重操故業,甘心被毒販利用,替人販運危險藥物。法庭必須要發出一個嚴厲訊息令判刑達應有的阻嚇作用。 9.從被告人過往的犯罪紀錄,特別是與毒品有關的紀錄,足見被告人的毒癮極深,亦是一名積犯。根據上訴庭在陳沛枝(譯音)[1999] 2 HKLRD 830一案的判刑案例指出,在處理一些積犯時,法庭有需要將判刑提高以收阻嚇作用。上訴庭指出這樣做並不是要再度懲罰一名被告人過往犯罪的情況,不過當他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法,實是有需要要加刑以反映其嚴重性及要保護社會大眾。 10.對於販運海洛英,上訴庭早在九十年代,已經在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D 370一案有清晰之量刑指引。根據指引,在涉及海洛英份量高至10克時,一般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在本案,涉及總共十九包海洛英,總重量為8.96克。海洛英的純度為7.05克,純度非常之高。而根據剛才提及之量刑指引,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本來以被告人案底纍纍,本席認為適當調高的幅度應該為9個月。不過考慮到其求情的理由及年老等因素,本席決定酌情只將幅度調高6個月。換言之,量刑起點在調整後是四年半,亦即54個月。除此之外,本席已經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11.至於被告人聲稱是因為自己家境貧困,為了經濟原因犯事等等,完全都不是法庭可以接受的求情理由。上訴庭在此一類控罪已經說明罪犯的家庭情況一般在求情時是起不到作用的。 12.因此本席認為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只是他的認罪。為此被告人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折扣。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3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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