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7/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12.
2. 案發於2012年3月25日,遭爆竊之處所為香港和富中心第11座17樓A室。控方證人一胡先生為單位的戶主,他與家人及家傭居於上址處所,案發當日下午6時10分左右,即18:10時,胡先生與家人均已離開涉案處所。胡先生於同日晚上7時50分(即一小時四十分後)回家時發現處所的鐵閘、木門均被撬開,睡房有被搜掠的痕跡。睡房衣櫃內的保險箱亦被撬開,原存放於保險箱內的金飾、結婚證書及出生證明書等物被人盜去,被盜物品總值港幣609,000元。胡先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