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子聰

Case No.DCCC 74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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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子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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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2月4日上午9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MAN Tak-h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Ming Bun Franc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3] 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y concentration of a specified illicit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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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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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本案的三項罪行,第一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第二項是危險駕駛罪;第三項是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

2.2012年3月22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被告的輕型貨車NX1710在香港仔大道路旁,撞上泊在前面的貨車GB1834,令到該貨車再撞到泊在貨車前面的另一部輕型貨車KU8955。被告的車頭及KU8955的車尾輕微受損,GP1834則沒有損壞。警方影得的相片顯示,該貨車GB1834的車頭bumper有點脫離車身,但車主向警方確認,他的車子在事件中沒有損壞,看來該bumper脫離車身的情況與本案無關。

3.警方到場調查,見到被告坐在NX1710的司機位上,該車子的引擎仍是開著的,車頭燈亮著,被告的腳踏著離合器,手掣沒有拉上。警員叫被告關掉車子的引擎及下車,但被告沒有反應,警員要扶被告下車,被告反應遲緩,不甚清醒,不能獨自站立,亦不能回答警員的問題。

4.警員在被告的車頭一個儲物箱內找到兩包氯胺酮毒品,其中一包有微量的氯胺酮,另一包經化驗後有0.5克的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說「唔知呀」。

5.2012年3月23日凌晨1時左右,警員作出初步測試,發覺被告體內含有毒品,被告對警員說「冇嘢講」。同日稍後時間,即早上7時左右,警方在醫院內向被告拿取血液樣本作了分析,證實被告體內有氯胺酮,濃度為每毫升血液含有0.2微克氯胺酮。

6.在進一步的警誡下,被告說他在事發當晚11時左右,於田灣邨買了一包氯胺酮毒品,分為兩包,他然後駕車往香港仔把車停在事發地點的貨車後面,在自己的車廂內吸毒,然後失去知覺。

7.被告現年34歲,過往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2005年犯上勒索罪;2007年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法庭罰款1,000元;2008年再犯上管有危險藥物罪,被罰款3,000元。

8.被告在2001年獲得車牌,他在2004年犯下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然後在其後的幾年,他犯了六次定額交通違例事項,有好幾次是和超速有關,亦有不遵守交通標誌和在快線上行車。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當了職業司機多年,前後大約有11年的時間,最近的7、8年是替同一位僱主工作。被告和母親與及哥哥同住。律師指,被告犯罪的根源是由其毒癮引起,被告吸食毒品來減壓。

9.律師在庭上說,被告犯下本案的情況,其實和他對警方所說的是一樣的,被告當時並非是在吸毒後於路上駕駛,當晚他把公司的車子泊在事發的路旁,才開始在車廂內吸毒,不過被告當時讓車子的引擎開動著,涼著冷氣去吸毒。被告原本是打算事後離開車子,但他不知怎的在吸毒後失去知覺,車子的手掣未有拉上,車子亦不知怎的稍為溜前撞及前車,不過只造成輕微的損毀。

10.律師說,被告過往雖有案底,未能珍惜以往法庭給他輕判的機會,不過今次他知道事態嚴重,決心改過。律師叫法庭為被告先拿取戒毒所報告,協助被告戒毒。

11.主控官提出一些案例叫法庭重視,本席認為有關的案例是CAAR 8/2010陳瀚開案。在該上訴案中,上訴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他在十多日內兩次吸食毒品後駕駛的士,並造成意外。第二次犯罪更是在第一次被捕後獲保釋期間犯上。在第一次的意外,該的士司機撞上燈柱。第二次事件中他胡亂駕駛,令乘客受驚,甚至要跳車,最後該的士司機也撞上欄杆。該名的士司機有三十五次交通違例事項的紀錄,曾經四次停牌,亦有三次藏毒的紀錄。另外,他亦有一項因為藏毒而被判監的緩刑刑期在身。在該案中,原審法官於被告認罪後判其入獄合共18個月,及執行那14天緩刑的監禁刑期;另外將他停牌兩年,不准駕駛。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說,在毒品的影響下駕駛,很多時比普通危險駕駛還要嚴重,上訴庭認為該名的士司機的個案十分差劣,於是把他的總刑期調升至30個月監禁,亦執行那14天緩刑的監禁刑期,另外亦把停牌的長度由兩年加至三年。

12.主控官是想指本案中的被告所犯的和上述的的士司機相近,看來主控官想法庭重判本案的被告。

13.本席比較過兩案的案情。雖然兩名司機都是吸食了毒品,最後被控相同的控罪,但兩案的案情有很大的分別,上述的上訴案中的的士司機完全罔顧法紀,一犯再犯相類的罪行,亦真的在路上於吸毒後駕駛的士,甚至載客,令乘客受驚,甚至要跳車。那名的士司機兩次在路上都撞上公物,分別為路旁的燈柱及欄杆,他的交通紀錄及刑事案底亦十分差劣。

14.本案的被告過往亦有兩次藏毒的紀錄,但他的交通案底不是很差劣,較嚴重的只有2004年所犯的不小心駕駛。雖然本案的被告的車子也撞上前車,但只造成輕微的損壞。本席信納本案的被告是在泊好車之後,才在車廂內吸毒,只是他未把車子的引擎關掉,他吸毒後亦失去知覺,因不自覺的動作而令到未有拉上手掣的車子輕微移前,被告當時不是想在路上行駛或馳騁。陳瀚開案中的的士司機是故意在吸毒後在路上駕駛,是一宗十分差劣的個案,上訴庭的判決當然正確。不過,本案的被告所犯的其實應歸類為一名癮君子在一輛開動著引擎的車子的車廂吸毒,事後失去知覺,不自覺作出輕微的動作令車子稍為移前造成輕微的交通意外。

15.本席認為本案的被告是需要戒毒去解決他犯罪的問題,因此本席在聽過律師的求情後,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

16.為被告撰寫報告的懲教署職員說,被告自2007年開始濫用氯胺酮毒品,他過往兩次藏毒都獲輕判,只是給法庭罰款,未有進過戒毒所,被告因此未能在過往的經驗中汲取教訓改正過來。犯下本案後,被告仍然繼續吸毒,懲教署的職員認為被告是一名癮君子,意志薄弱,需要戒毒,所以建議被告進入戒毒所。

17.本席認同這份戒讀所報告的內容,本席亦肯定判被告進入戒毒所作強制性的戒毒,會比把他留在監獄一段時間更好,亦對社會更有裨益。

18.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本席判被告進入戒毒所,留案底。

19.控罪二,本席判被告入戒毒所,留案底,亦取消被告所有駕駛資格兩年或直至他自費修習和完成運輸署認可的駕駛改進課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取消駕駛資格命令由今日起生效。

20.控罪三,本席判被告進入戒毒所,留案底,亦取消被告所有駕駛資格兩年或直至被告自費修習和完成運輸署認可的駕駛改進課程,兩者以較後者為準。這項取消駕駛資格命令亦由今日起生效。

21.本席只取消被告合共兩年駕駛資格是考慮到被告是一名職業司機,靠車維生,所以駕駛資格對他是重要的。本席亦都考慮到被告駕車多年,過往的駕駛紀錄不算很差,因此不打算長期將他停牌,斷他生計,所以只將他停牌兩年。本席亦提醒被告,他需要在兩年停牌期間的最後3個月內,自行報讀及完成剛才所說的駕駛改進課程,若被告不能照此命令,他會被控進一步的罪行,一樣可以被判監。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