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港生

Case No.DCCC 89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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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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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Ms Patricia C.M.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ing Chau Kenneth,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仲瑜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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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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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如下。

2.2012年8月2日晚上,警方已派員在北角渡輪碼頭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觀察。

3.8月3日凌晨0時20分左右,有警員看見被告出現,在碼頭公廁附近徘徊,並多次出入一傷殘人士廁所,及多次走近在碼頭的一個垃圾桶,不斷張望。警方並在該處見到有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士出現在該處徘徊。

4.凌晨0時23分左右,警員見被告在碼頭公廁旁一個垃圾桶拿了一些東西出來,向渣華道方向走去。較早時提及的兩男一女亦離開碼頭。觀察的警員通知附近埋伏的警員,截停被告。

5.探員1831與33271見到被告右手持著一個紙袋,他們打算上前截停被告,被告就將他拿著的紙袋掉在地下,並向這兩名探員方向衝去,並與兩名探員糾纏。最後,兩名探員成功制服被告。

6.被告掉在地上的紙袋,內有一個環保袋,環保袋內載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涉及本案的毒品(即0.21公斤粉末內含0.13公斤氯胺酮)。

7.探員拘捕被告,指控他販運毒品。被告在警誡下說:「阿Sir,呢袋嘢係一個叫阿輝嘅人叫我嚟北角碼頭攞,我咩嘢都唔知㗎。」

8.被告被帶往警署。8月3日下午,在錄影會面下,他向警方作出以下承認。他說他是替一名叫阿輝的人運送毒品,他認識阿輝一兩個星期,見過一兩次面,阿輝叫他到北角碼頭附近公廁一個垃圾桶拿取該批毒品,將毒品交給一個身分不明的人,被告可獲得港幣1,000元作報酬。阿輝已告訴了被告人,他所拿取的是氯胺酮,被告人亦知道氯胺酮是危險藥物。

9.根據警方估計,涉案的0.21公斤粉末內含0.13公斤氯胺酮,價值為26,460元。氯胺酮在2012年8月的零售價是每克氯胺酮混合物為港幣126元。

10.被告今年18歲,2012年3月,曾因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被判感化15個月。

11.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只有中一教育程度,曾當髮廊學徒,月入八九千元。被告與父母及兩兄弟一起居住。

12.律師替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在信中,被告說自己因為一時貪心,誤交損友,因此犯下本案,現已知錯,希望重新做人。他請求法庭輕判。律師指被告仍然年青,估計他真的悔改,很有機會重新做人。律師亦指出被告過往的案底與毒品無關。

13.律師指,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中定下的判刑指引說涉及純度達50至30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不是一個數學計算。他指法庭可考慮以較低的6年作判刑起點,對被告已有阻嚇作用,對社會亦有交代。律師請求法庭盡量輕判被告,給被告有機會早點出獄,重新做人。

14.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罪行。近年,氯胺酮是一種受人歡迎的毒品,特別為年青人濫用,而且往往販運的亦是年青人,這可能是販毒集團的主事人知道年青人易受利用,亦可能認為法庭會對年青人額外開恩,特別輕判,所以他們往往利用年青人帶運毒品。上訴庭在過往很多案例中已說明,年青犯罪不是一個很特別的求情因素,當然法庭在判案時會考慮被告的年歲。

15.本席認為販毒的人士往往喜歡利用年青人販毒,若法庭對這些被利用的年青人特別輕判,就會鼓勵毒犯更加多用年青人去販毒,荼害社會。所以法庭不會因為被告是年青而對他特別從寬。律師已盡力為被告求情,但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的唯一求情因素就是他和警方合作,作出招認,亦在法庭盡早認罪。

16.根據許守城案定下的判刑指引([2008] 3 HKC 323),販運純度達50至300克氯胺酮毒品的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本席認為律師希望法庭引用6年作判刑起點是過低的要求,以本案0.21公斤粉末涉及0.13公斤氯胺酮的情況來看,恰當的判刑起點應為7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

17.本席對他判監四年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