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金華

Case No.HCMA 47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7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12年第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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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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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訊日期: 2013年1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1月8日

背景及控罪

1.被告人(即上訴人)被控一項控罪,就是在2012年2月15日下午6 時07分,在沙田馬料水公共運輸交匯處的公共運輸設施,即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 371 章第 3(1AB) 條指定為禁止吸煙區之內携帶燃著的香煙,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 3(2) 條及第 7(1) 條。案件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審理。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罰欵4,000 元。被告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在其上訴通知書中,被告人提出其上訴理由,即 “本人質疑證人誠信、證據。裁判官不公。”

控方案情

3.簡言之,案發地方是沙田馬料水公共運輸交匯處(“該交匯處”),該交匯處是衞生署署長根據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 3(1AB) 條所指明的《禁止吸煙區》。案發當時,一名控煙辨公室的助理控煙督察(控方證人)看見被告人在一停泊於該處的的士內,坐在司機位上,被告人右手手掌及其前手臂伸出了的士窗外,食指與中指夾著一根燃點的香煙。控方證人上前到的士旁,被告人見控方證人後,即時將手中的香煙扔在的士司機位的地下。後來他被票控。

辯方案情

4.被告人在裁判官席前作供,他全盤否認控方證人關於他携帶燃著的香煙的指控。他作供稱,自己之前在沙田馬場駕車到馬料水該交匯處時,途中的確有在的士內吸煙,但在臨進入該交匯處前已在迴旋處將香煙放入一個空的煙包盒內。被告人稱,案發時有三名穿著背心的人士(包括控方證人)從後行上來,經過自己的的士旁,詢問他是否吸煙。被告人向他們說: “我冇食煙,我口煙一早已放入吉煙包內。” 被告人有向他們出示煙盒,但沒有將煙盒打開。被告人表示當時仍有煙在煙盒的圍邊冒出。

裁判官的裁斷

5.在裁決時,裁判官指出本案是一件單對單的案件,控方證人與被告人各執一詞。裁判官謹記不能將二人的證供作出比較,而是要獨立地分析考慮他們的證供。被告人並無刑事記錄,因此裁判官提醒自己,被告人的證供的可靠性較高,而犯事的傾向性則較低。

6.裁判官仔細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關於她觀察被告人手持燃著香煙的過程,認為是可靠的。裁判官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她的證供。就控方證人並不肯定被告人所駕駛的的士是新界的士還是九龍的士,裁判官認為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控方證人對被告人手持燃著香煙的觀察。

7.裁判官也詳細考慮分析被告人的證供,認為不可信及不可靠。被告人作供稱,沒有在該交匯處內吸煙或携著燃點著的香煙,因為早在進入該交匯處前已將香煙放入一空的煙盒內。被告人一方面表示,其後沒有再打開該煙盒查看香煙是否已熄滅,基本上沒有人知道香煙是否仍燃點著還是已經熄滅,但同意當向控方證人及其同事展示煙盒時,仍有煙從煙盒圍邊冒出。但是被告人又堅持不同意檢控向他指出香煙在煙盒內其實仍然燃著。裁判官指出在這點上明顯被告人的證供是自相矛盾的,他認為被告人是存心說謊掩飾自己的罪行。

上訴理由

8.上訴理由概括地說,被告人質疑控方證人的誠信和證據,更指裁判官不公。

9.在本席前,被告人堅稱在物理上,當香煙放進煙盒內,因為沒有氧氣,所以一定熄滅,他因而不同意檢控指香煙在煙盒內其實仍然燃著。但本席說,需要看香煙放進煙盒內多久,煙盒是否密封或有空隙,才可決定香煙是否會熄滅,而且若如他作供所説,他是在未到該交匯處之前的迴旋處已把香煙放進煙盒內,應該已有一段時間,香煙應已熄滅,否則不會仍有煙從煙盒圍邊冒出。他對此説法并無異議。

10.被告人又强調,控方證人是執法者,她不應給假口供,把被告人的九龍的士(即紅的)説是新界的士(綠的) ,請法庭調查。本席向他解釋,就算控方證人口供有錯,把他的紅的説成是綠的 ,除非有其他理由,不可以當為作假口供。被告人未能就此向本席作進一步的陳詞。況且,裁判官對這方面已作出處理。裁判官説:

“雖然控方證人對於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究竟是新界的士或九龍的士並不肯定,但本席認為這不重要,重要的是控方證人對觀察上訴人手持燃點香煙的觀察,而本席考慮她整體的證供,認為控方證人沒有誇大其詞,證供合情合理而堅定,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她的證供。”

結論

11.就裁判官對案件控辯雙方的證供作出上述的分析和陳述,本席認為並無不合理或不公平之處,亦看不到控方證人的誠信和證據有何問題,因此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志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