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對 日本

Case No.HCMP 200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00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12年第2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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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鈺麟

被告人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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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12月6日
判決書日期: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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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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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在本年9月18日提出原訴傳票,控告日本國家,要求對被告人作出不同的聲明及裁定。其主要的聲明為要求法庭作出宣告釣魚島南小島及北小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固有領土,及其他就著這宣告(如發出的話)相關的宣告及命令。

2.本席在閱讀了原告人的傳訟傳票後,於10月29日作出指示,要求原告人在11月13日到法庭席前作出陳述,有關法庭是否應該行使其固有權力剔除本申索。其主要理由是考慮本申索是否一相關主權豁免(即state immunity)的案件,故本法庭是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申索。

3.原告人在11月13日出席法庭,而法庭亦向原告人解釋了法庭考慮的元素,即主權豁免的法律因素,亦向陳先生提交了一份相關的文獻,列出有關主權豁免的法律原則[1]。在接獲該典據文獻後,陳先生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其中內容及再作詳細回應,本席故把當日的聆訊押後至今天。

4.陳先生於本年12月4日提交了一詳細的書面陳詞,解釋為何他認為本法庭不應把這案件剔除。陳先生在今天的聆訊上亦作出了一些口頭的陳詞,補充他的書面陳詞。

5.本席在考慮了陳先生的書面陳詞及庭上所作出的口述陳詞後,仍然認為本案的申索,是受制於既定的主權豁免的原則,所以認為本法庭是不能行使其司法管轄權處理的。

6.本席的理由如下。

7.陳先生主要的陳詞有兩點:第一,他說在考慮被告人是否享有主權豁免的情況,法庭不應在今天作出任何決定,因為是須要要求日本國家派代表出席,並確認她們是行使絕對主權豁免的原則,還是限制主權豁免的原則。

8.在這方面,法庭不接受陳先生的陳述,說本席須要考慮日本國是行使那一方面的主權豁免。法庭應該考慮的是本港所適用的,是絕對主權豁免或是限制主權豁免的情況。但法庭亦再進一步覺得這亦都沒有關係:主權豁免無論是絕對性或限制性,在法律原則上主要的分別是,在限制性主權豁免的原則下,若相關的申索的主體行為雖然是由有關國家進行或其代表進行,但由於其行為是屬於商業性質的,在限制性主權豁免的原則下,該等相關的商業行為將不受主權豁免的原則包括。但本席考慮了實原告人在本申索中的申索主體及要求的濟助,本席清楚及毫無疑問的認為,其申索主體內容不可能是屬於任何商業性質的行為,所以無論是應該行使絕對主權豁免法律原則,或限制性主權豁免原則,兩者都適用於本案的申索。故此,本席認為陳先生提出的第一個反對理由並不成立,因為無論是行使那一方面或者執行那一方面的主權豁免原則,本案法庭都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9.陳先生亦提出,由於日本在第二次大戰期間提出了所謂大東亞共榮圈的成立及執行;而在大戰後,她們並沒有特別在這方面宣告它是否已經不再存在或不成立,所以陳先生在他的書面陳詞上詳細列出,認為在這樣情況下,有關今次提出訴訟的行為是屬於在大東亞共榮圈內的行為,這是屬於商業行為或大東亞共榮圈之間的國員問題,而並不是國家行為,亦不是主權行為,所以並不受制於任何主權豁免的原則。陳先生亦說,在這議題上,由於大東亞共榮圈是否存在是有爭拗性的,法庭應該起碼等待被告人在這方面正式出庭或提出書面陳詞,交代有關這大東亞共榮圈的情況的立場,才作出任何決定。

10.本席亦不接納這陳述,本席認為無論如何,從任何角度觀看陳先生今次申索的內容、理據及要求的濟助性質,都是一國與國之間之行為,並不屬於本法庭能行使任何司法管轄權的事件,無論是使用任何的主權豁免法理原則。陳先生所倚賴或宣稱的大東亞共榮圈的說法,並沒有任何立足的理據。

11.陳先生亦向法庭說,法庭不應在今天處理是否應該剔除本案,而應首先報請中央及人大,要求作出一澄清這是否外交或其他行為的要求。本席認為,在這一個階段並沒有這個必要,理由是本席在本聆訊時,是基於不論是限制性或絕對性的主權豁免原則而作出考慮的。在這方面,無論中國是行使任何的主權限制原則,結論都是一樣的。

12.正如本席剛才說到,無論是行使絕對性或是限制性的主權豁免原則,在本案中都覆蓋陳先生向被告人日本所作出的申索及要求,所以本席認為在本階段,不需要把這案件繼續押後。

13.本席清楚認為今次的申索是沒有任何理據,可令到本法庭是有司法管轄權的。在這情形下,本席今天行使其固有的權力及其酌情權,把這案剔除。

(法官與原告人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4.本席剔除本案件後,亦作出一個無訟費命令。即是無論本申索本身,抑或是有關剔除的兩次聆訊,都無任何訟費命令。

  (區慶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2nd ed), 第30冊, 190.045-190.04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