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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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4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企圖偷運人蛇進入香港的案件。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3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涉及2名內地人;第二項控罪是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涉及8名孟加拉人;第三項控罪是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意指駕駛的船隻不適宜航行。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水警人員在流浮山對開海面看見一艘機動舢舨正駛向流浮山。警方人員採取行動,追截這艘機動舢舨,而被告人(負責駕駛這艘舢舨的人)跳入海中,最後被警方人員救起。警方在船上發現有2名內地人和8名孟加拉人,全是非法入境者,事後這批人被分別遣返內地和孟加拉。 4.檢查有關舢舨後,發現船上並沒有救生設備,沒有夜間航行的導航燈,船身結構也很差。因此,有關方面認為這條船不適宜航行。 5.被告人現年34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簡單介紹被告人背景後,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這次犯案純粹是因為經濟困難。 6.辯方提及了一些關於這類罪行判刑的案例。簡單而言,根據過往的判刑案例,就偷運人蛇方面,如果被告人是駕駛船的人,一般考慮刑期為5年,如果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可以把5年再往上調。有關的案例指出,加刑因素包括船上所載的人數、船隻的結構安全與否,有否救生設備等等。 7.在本案,被告人是駕船偷運這批人蛇入境的人,而船上除了他之外,還有10個人,但該艘船並不適宜航行。因為船身結構差,也沒有救生設備和夜間航行用的燈,這會對船上的人的生命構成嚴重威脅。 8.在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這一點,上訴庭已多次提及被告人只在香港逗留一段短時間,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一點並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在本案,除了被告人的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9.考慮過被告人的求情說話和過往的案例,就第一項控罪,本席首先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人數和船隻結構這些加刑因素後,向上調至6年。第二項控罪,以2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第三項控罪,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每項控罪的刑期在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第一項控罪判監禁4年,第二項控罪判監禁20個月,第三項控罪判監禁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10.因為所有加刑因素已在第一項控罪反映出來,因此最終刑罰是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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