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漢龍

Case No.DCCC 88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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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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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2月24日下午12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Gar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abrina SEE,由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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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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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發在2012年7月3日下午一時許,被告和幾個街坊在黃大仙一車房外捉棋,受害人是一名姓鄒的男子,年紀為49歲。受害人在旁觀看被告人捉棋,他在言語間訕笑被告人有很多女友,雙方因而發生爭執。被告推受害人的胸部,受害人亦用手向被告還擊,雙方倒在地上糾纏了大約兩分鐘。旁人將兩人分開,受害人留在原址繼續看人捉棋,被告則到了隔鄰一間餐廳休息。但他在1時20分左右,便在該餐廳一櫃內拿了一把剪刀,衝回受害人處,用剪刀插了受害人背部三下,受害人受傷倒地,被告亦把剪刀拿回餐廳。

2.稍後警方到場將被告拘捕,被告的下顎有腫痛,右手肘及右膝有擦損。受害人則要被送進醫院接受急救,醫生為他縫了十六針,並要他在深切治療部逗留一天,受害人在醫院一共留院八天,他獲醫生給予二十四天病假至2012年7月26日。醫生在該天為受害人覆診,認為他的傷勢已完全康復,不過就認為他的肺部及活動能力會受到影響,但醫生在這方面沒有為受害人作出評估。

3.被告被捕後對警方說他被受害人訕笑,雙方發生糾纏,他後來走到餐廳休息,不過盛怒難消,就拿起剪刀回去插傷受害人。

4.因為此事,受害人也要上庭,他因為在公眾地方和被告打架,被法庭判處簽保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5.至於被告人用來插傷受害人的剪刀,為一把長21厘米的剪刀,刀鋒長大約10厘米,屬尖嘴型,不過要用力推插才可插入人體。

6.被告今年68歲,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1965年犯的是集體毆鬥罪,被判簽保。1966則因非法集會而被判罰入獄兩天。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受害人長期取笑被告,事發當天受害人再度訕笑被告,被告感到受辱,就在盛怒下犯下本案。律師呈上多位親友、街坊,及一位區議員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大家都說被告平常是一個隨和、守法的人,沒有暴力傾向。律師指出,今次的事件是一宗個別事件,說受害人應不會重犯。律師亦呈上一些有關被告的醫療報告,指出被告有些老人病徵,過往曾輕微中風。

7.本席為了解被告的健康及精神狀況,為他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健康報告才作判刑。政府的精神科醫生說被告自2005年有重複中風的情況,辯方律師在庭上說,被告大約每年有一兩次輕微中風,每次須入院兩至三日接受治療。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亦指被告有其他的健康問題,如高血壓、呼吸阻塞、關節炎及腸胃病。被告的活動能力及健康逐漸衰退,他難以集中精神,容易忘記近期的事情,情緒亦變得差,但被告從來沒有對家人使用暴力。

8.被告對精神科醫生說,今次是因為受害人不斷挑釁他及訕笑他,他控制不到自己的情緒,一時衝動而犯下本案,他現在明白到法律的後果。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有早期的腦退化症,認知能力及情緒控制都轉差,不過他的情況仍算穩定,未須入院治療,但醫生建議他須按醫生指示去尋求診治。

9.懲教署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則說被告在本年11月28日被還押後,在12月8日有一次眩暈及胸痛的情況,需要送院。醫生診斷他患的是一種神經性的心臟病(vasovagal attack),被告須留院至12月11號。該份報告說,被告的健康屬令人滿意的情況。

10.押後期間,控方亦呈上三份有關受害人的傷勢報告,說明受害人的左肺被插傷,造成氣胸,不過現已康復。

11.律師在進一步的求情時說,被告人的健康逐漸轉壞,並強調被告人是因為年紀老邁,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一時失控才犯案,他並沒有任何預謀。

12.被告今次用剪刀插傷受害人,插了他背部三下,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雖然他是受到對方長期訕笑,對他造成一定的挑釁,但被告今次和受害人爭執後,已經被人分開,被告已經到隔鄰的餐廳休息了,但他仍是氣消不下,便拿起餐廳裡的一把剪刀走回去插傷受害人。那把剪刀雖不是極之尖銳的武器,但用力插人也可造成極大傷害,甚至致命。受害人今次背部被插了三下,相片顯示他大量流血,報告更顯示他左肺被插穿,造成氣胸,屬嚴重受傷的情況。他因此須進深切治療部留醫一日,前後留院八天,要縫上十六針,幸好他已完全康復。

13.辯方律師曾叫法庭考慮判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不過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是過輕的判處,不能配合案情。

14.本席考慮過全案的案情、辯方律師的詳盡求情及被告的健康狀況,同意被告不是一個慣常使用暴力的人,過往亦無同類或嚴重的犯罪紀錄。今次被告是因為長期和受害人不和,受到對方訕笑,事發時再被對方刺激。他雖然被人分開,但休息了幾分鐘仍難消盛怒。他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就在餐廳拿起剪刀回去插了受害人的背部三下,造成三處各1厘米的傷口,更傷及受害人的左肺,造成氣胸的嚴重情況,令到受害人要在深切治療部留院一天,前後留醫八日。受害人獲總共二十四天的病假。醫生雖說他已完全康復,但肺部及活動能力會受到影響,不過因為未有評估,所以難以準確說明。

15.本席認為被告人所作的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一般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已是最輕的判處,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已大,現在是68歲,經常有輕微中風的情況,需要治療。他過往紀錄不差,沒有暴力傾向,今次是受到對方長期訕笑及刺激,事發當日和對方更打起來。被告雖然是被人分開,休息了好幾分鐘,不過他年紀老邁,有早期腦退化症,情緒轉差,所以未能在幾分鐘內息下怒氣,才在餐廳內拿起剪刀回去插傷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傷勢雖是嚴重,不過經急救和醫生的恰當治療後留院八天,在二十多日後已經完全康復,雖然他的肺部及活動能力會受到影響,不過由於未有準確的評估,本席不能在這方面作出任何推敲。基於以上說明的情況,本席把原本3年的判刑起點調低為兩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被告被判監16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