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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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5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原先不承認一項販毒罪。控方傳召兩名控方證人和完成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而在這個時候,辯方大律師申請把案件押後,以便聽取指示。在今日下午時分,被告改變初衷,改為承認一項販毒罪。在被告未改變立場前,本席亦趁機提醒辯方大律師,法庭可能不會給予被告全部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2.被告選擇承認一項販毒罪。 3.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8月22日大約午夜時分,警員在洗衣街看見被告行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並從被告身上找到一包海洛英。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該包海洛英是她的「四仔」。被告身上有一萬七千二百多元。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那些「四仔」是自己食的。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27.9克混合劑,內含18.24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為$15,000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52歲,小五程度,已經離婚,但有一子一女。今日前夫和兩個孩子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沒有正職,但間中會做鐘點女傭,月入約為$2,000元。被告在2007年的藏毒罪是涉及「K仔」,一年前則吸食海洛英。被告在被捕後有飲用美沙酮,亦呈上一叠飲用美沙酮的單據。辯方聲稱,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而控方亦只用了半天的時間傳召證人作供。辯方亦明白法庭的酌情權,有權不會給予被告全部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辯方亦希望法庭至少給四分一的刑期扣減,亦希望法庭能夠以較輕的刑期作為起點。辯方亦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的,但強調不會要求紐頓聆訊。有關一萬七千多元在身上的現金,辯方說控方並沒有直接的證據指出這筆款項是和販毒有關,希望法庭不會充公這筆錢。 判刑 5.被告是在控方完成控方案情後,在審訊的中段後才認罪。本席認為這樣是令被告不能得到全部給予認罪人士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本案案情簡單,控方亦完成控方的案情,而法庭亦用了半天時間去審訊。 6.被告在最初答辯的時候,曾聲稱承認藏毒,但不承認販毒,意圖看看控方舉證的情況,這亦反映被告對犯案並沒有很大的悔意。當控方完成控方案情後,在權衡輕重後,被告才認罪以求減刑。本席認為被告最終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將會面對更長的刑期。 7.被告以前有三項定罪,2007年有兩項藏毒罪,但都是被判感化。被告呈上兩封由教會所寫的求情信。 8.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販毒罪行,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8.24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不接受有部分涉案的毒品是被告自用的說法。涉案毒品是以一包的膠袋裝載,而並非是有數小包,以便被告作為自用之用。當然在環境上來說,法庭亦不接納這個說法。因此,法庭是以全部18.24克海洛英鹽酸鹽作為判刑的基準,而考慮到各項的求情因素,本席是以五年半作為刑期的起點。被告在控方完成案情後才改變認罪,本席給予大約四分一的刑期扣減,作為她認罪的扣減年份。因此,判被告入獄49個月。 (法官與雙方大律師討論有關證物充公事宜) 9.就有關一萬七千多元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現金,被告在凌晨時份在街上被捕,被告亦無正式職業,但身懷一萬七千二百多元。當中包括十二張$1,000元面額的紙幣、十張$500元的紙幣、兩張$100元和一張$50元的紙幣,和一些硬幣。另外,被告亦身懷市值約一萬五千多元的毒品,可算是價值不菲。被告家居沙田,但在洗衣街被捕。本席認為在環境證供上,被告身上這筆巨款,部分或全部是涉及販毒行為的。但為了方便計算和處理起見,本席會充公當中十二張$1,000元和十張$500元面額的紙幣,其他稍為零碎的銀幣和紙幣就會歸還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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