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君豪

Case No.DCCC 97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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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君豪 (LEE Kwa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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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王國材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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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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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第一項控罪的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何文田愛民邨熟食市場一間熟食檔。姓孔的控方第一證人是該食檔的東主。

3.2012年9月7日晚上六時許,控方第一證人留下$300元左右的硬幣在食檔的抽屜內,鎖好食檔後便離開。在翌日下午二時許,控方第一證人返回食檔,發現抽屜內的錢幣不翼而飛。從閉路電視中,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9月8日午夜12時48分左右穿過鎖閘側邊入口的空隙進入食檔。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用一支長型的物體撬開前述抽屜,拿走那些失款。

4.第二項控罪發生在2012年9月10日,一隊警員在愛民邨熟食檔巡邏。在午夜十二時半左右,警員看見前述的食檔有燈光,並看見被告在食檔廚房附近搜掠。警員喝止被告,叫被告行出來,警員於是拘捕被告。

5.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因為肚餓,所以潛入食檔,煮一些食物來吃。被告亦承認他偷了一些金錢。稍後時間,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食檔內的抽屜被人撬開,抽屜內以膠袋載著總值$180元的硬幣,被發現在收銀櫃旁邊的凳上。後來被告進一步承認,在2012年9月8日曾經進入上述食檔,並且偷走了$300元的硬幣。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0歲,有刑事紀錄。被告沒有固定的居所和職業,收入微簿和不穩定。被告有父母和妹妹,但很多時是在橋底和街邊過夜。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聲稱被告沒有濫藥和吸毒的習慣,亦沒有顯示精神出現問題。辯方稱被告不是專業的爆竊者,亦沒有同類的案底。被告因為肚餓而潛入食檔。辯方亦希望兩項控罪的判刑能夠同期執行。

判刑

7.被告現年30歲多,有三項定罪,涉及偷竊和搶劫罪。在2007年因為搶劫罪而被判監。被告在9月8日深夜時份成功潛入食檔偷取三百多元和一些食物。後來被告食髓知味,兩日後再次潛入食檔,準備偷取在抽屜內的一些硬幣,但被巡邏警員撞破和拘捕。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相信被告在第一項控罪犯案時並沒有預謀,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所用的長型物體是被告帶備而來。但明顯地,被告是在他的預謀下干犯第二項的爆竊罪。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就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而言,本席都是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本席亦考慮到總體的量刑原則。被告在短時間內,在深夜裡,在同一地方犯案,因此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當中的6個月,和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刑期是2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