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鴻翔

Case No.HCMA 49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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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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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月8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月1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陳鴻翔在特委裁判官林鉅溥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晚10時許,受害女子(第一證人)下班,獨自步行回家。上訴人要求她做朋友,第一證人不理會,上訴人尾隨不捨,說了很多話,問:「得唔得呀?」第一證人停下來,反問甚麼意思。上訴人用雙手「揸」第一證人兩邊乳房,馬上逃跑。第一證人追著,大叫非禮救命。上訴人被一名途人抓着。

4.第一證人致電男友(第二證人)及報警。第二證人到來,途人自行離去。男友問上訴人為何要揸第一證人胸部,上訴人回答以為碰到朋友,見第一證人雙手拿着東西,便與她打個招呼。

5.警誡下,上訴人說:「我無嘢講,我唔會做啲犯法嘅事,我無非禮佢。」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是海關關員,他行至案發現場,見第一證人向他打招呼,以為她是朋友。第一證人有酒氣。第一證人遞上夜總會工作的名片,自稱是「Me」小姐,叫上訴人光顧。上訴人說約了太太,沒有空,拋掉卡片便快步行走。第一證人尾隨不捨,捉着上訴人手臂,大叫非禮。有途人將上訴人截停,警方很快到場。

7.上訴人否認非禮第一證人,亦否認曾經對第二證人說以為第一證人是朋友等説話。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是個率直、清晰的證人。她只說上訴人揸了她胸部一下,而且很快,沒有誇張,不相信她在街上兜客。

9.雖然辯方指若第一證人沒有遞上卡片,上訴人不會知她在夜總會工作,裁判官指上訴人有很多理由知道第一證人工作的地方,如上訴人以前曾在夜總會見過第一證人,雖然兩人沒有交談,但上訴人喜歡與她交個朋友。控方無責任證明上訴人怎會知道第一證人的工作地方,法庭毋須也不會揣測,但即使上訴人知道第一證人工作地方,並不影響第一證人之可信性。

10.裁判官指即使上訴人沒有案底,他的說法沒有可能是真:

(1) 上訴人與第一證人步行了一段時間以及談話,沒有可能以為第一證人是他的朋友。

(2) 即使上訴人天真無邪,亦無可能用雙手揸第一證人乳房然後逃跑。即使見到朋友,亦無可能用雙手揸朋友的乳房。

(3) 上訴人沒有即時向第一證人道歉,或作出他向第二證人的解釋。

(4) 上訴人所謂等的朋友沒有出庭,不知道她的身形外貎會否導致上訴人誤會第一證人就是朋友。所以上訴人第二證人的回應,是口講無憑。

(5) 即使第一證人要請上訴人幫襯被拒是真,第一證人無可能無故捏造非禮,誣告密生人。

原備上訴理由

(1) 原審時大律師沒有對第一及第二證人證據所出現之矛盾作出盤問,導致裁判官無法適當評定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2) 裁判官指上訴人沒有傳召聲稱朋友出庭,導致他向第二證人的回應變成口講無憑,看來把舉證責任倒置於上訴人。

(3) 控方案情無法解釋上訴人為何會知悉第一證人之別名,裁判官沒有對上訴人所指第一證人因派卡片宣傳引起爭執給予合適比重。

討論

11.就辯方指稱第一證人當時遞上卡片,否則上訴人不會知道她的工作,裁判官仍可信納第一證人,因爲她的否認並非絕不可能。裁判官作出毋須揣測的指引是對的,但就不應舉例,因爲會令人覺得考慮了沒有證據基礎的事實。然而,作爲專業裁判官,及本案情節,這附加指引並不會帶來偏頗。

12.縱觀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的說法無可能是真,其實有將上訴人否認對第二證人說過的說話用來批評上訴人。代表答辯人的梁大律師亦同意裁判官的理據給人這個感覺,但梁大律師指裁判官的第五個理由,即一個妓女不會因兜客不遂而作出誣告是非常可信的,希望法庭以常理判斷。

13.這是各執一詞的案件,屬純事實爭議,涉及證供之取捨。考慮到控方證人的背景及情節,審理上訴的法庭很難在沒有親自聆聽證人下衡量其可信性或有沒有誇張。

14.因此,上訴得直。

15.梁大律師申請重審,指雖然上訴人已服刑期滿,但因控罪嚴重,理應重審。基於上訴人已服刑期滿,本席不下令重審。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志强律師行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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