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鴻翔
|
HCMA 4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37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8日 判案日期 :2013年2月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針對一項「猥褻侵犯罪」定罪上訴,本席批准上訴(見2013年1月10日的判案書)。 2.答辯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提出一個法律觀點:「裁判法院上訴中,如果證人的可信性被提出爭議,原訟法庭的法官在庭上根據文件重審時,應該處理這個爭論點。」 3.代表答辯人的譚大律師指本席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很難取捨上訴人的可信性而判上訴得直的(見判案理由書第13及14段)。但是第13及14段之前是有第12段的,該段其實才是一個致令干預原審裁判官之理由,就是裁判官用了控方第二證人聲稱上訴人說過,而上訴人否認之說話的邏輯來批判上訴人,因而拒絕信納上訴人的。 4.本席當時的思路歷程是第12段是構成關鍵性的不穏妥,所以才能進入第二個階段,就是原代表答辯人的梁律師稱要求本席在文件上重審,但本席考慮到該證人和情節,在沒有聆聽之下,認爲很難衡量。其實當時本席認爲應該給原審一級的另一位裁判官重審的,但是本案有一特別的轉折,就是代表上訴人之潘大律師向本席指出,上訴人已服刑完畢,不應該再發還重審。當然,梁大律師指由於案情嚴重,所以應該發還重審的。然而,如果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本席認為一個公正的命令就不下令重審。如果第12、13和14段的起乘轉合及行文不夠清晰,引致有本申請,本席是抱歉的,但那個其實才是本席批准上訴的真正原因。 5.因此,本席拒絕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志强律師行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49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