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錦棠 對 何什芬
Case No.HCMP 261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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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6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61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145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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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12年12月28日,本庭駁回被告人 (申請人) 何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申請人不得要求法庭在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堅持存檔傳票,其內容為:
3.被告人同時存檔一份誓章,內容指原審法官的判決欠公正,及對她提出的質疑的解釋不明確。誓章同時夾附一份對原告人反對她的上訴許可申請的陳詞,其內容基本上是重複之前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及旳論點。 4.《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定:
5.按本庭2012年12月28日的命令,被告人不可再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其申請。 6.再者,《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規定,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庭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 7.是故,被告人根本不應該存檔該2013年1月8日的傳票;本席因此命令無需聆訊,撤銷該份傳票。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葉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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