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華 對 林榮欽

Case No.HCMP 184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84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84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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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健華  

被告人 林榮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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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3年1月15日

訟費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2 年11月7日, 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 (被告人)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作出命令,規定申請人 (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根據一貫的勝方應獲訟費的原則,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 (被告人) 要支付答辯人(原告人) 本申請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這暫准令有反對,必須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否則暫准令作實。如果在上述期內,沒有反對的話,答辯人(原告人) 可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提交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的清單給法庭,同時提交給申請人 (被告人) 。申請人 (被告人) 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收到清單之日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2.2012年12月20日, 法庭再作出有關訟費清單的指令。

3.2012年12月31日, 本庭收到答辯人(原告人)的“原告人訟費單”, 他要求$3,040作為訟費總額, 以$940一日計算。

4.2013年1月7日, 申請人(被告人)存檔 “答原告人的訟費清單”, 並作出他的意見, 反對以上計算。

5.經考慮所有有關文件, 及經考慮《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條, 本庭認為合理的訟費為$1,4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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