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840/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3.
1. 2012 年11月7日, 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 (被告人)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作出命令,規定申請人 (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根據一貫的勝方應獲訟費的原則,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 (被告人) 要支付答辯人(原告人) 本申請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這暫准令有反對,必須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否則暫准令作實。如果在上述期內,沒有反對的話,答辯人(原告人) 可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提交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的清單給法庭,同時提交給申請人 (被告人) 。申請人 (被告人) 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收到清單之日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