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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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1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2.2011年5月23日,銅鑼灣勿地臣街時代廣場10樓鍾菜酒樓的經理發現一些瓶裝酒被竊,經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當日凌晨1時許曾干擾後門鎖鏈,繼而進出該酒樓。同樣地,在2011年5月27日,閉路電視中亦發現被告在午夜時份進出,經理其後亦發現一些瓶裝酒失竊,被告後來在2012年8月被捕。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在該酒樓盜竊一些瓶裝酒。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在該酒樓曾工作2年,而他分別在5月初凌晨時份從後門進入該酒樓盜竊了一些瓶裝酒。後來賣了,把所得在內地花費。他亦承認在5月23日凌晨1時許撬開後門進入該酒樓,亦在5月27日午夜時份進入,每次均盜去一些瓶裝酒。 4.被告現年26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子,現年3歲。自離職後,婚姻發生問題,太太提出離婚,被告借酒消愁外,經濟亦出現問題,繼而愚蠢地盜竊一些瓶裝酒轉售,每次均可得約7,000餘元,但亦需與另一人分贓。被告在求情信中坦然後悔,希望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牽涉非住宅單位案件,法院一般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曾在該酒樓工作,顯然熟悉該酒樓的情況,繼而在短時間內三番四次非法進入該酒樓盜竊,並非一般的趁機行事。況且亦涉及與其他人士一起犯案,案情嚴重。經考慮後,每項控罪,本席均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每罪減為20個月。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上述案件犯案日期不同,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且主動承認5月初的首項控罪。因此,本席認為適當地可把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當中只4個月監禁與首兩項分期。 6.總判刑如下: 三項控罪各判20個月監禁; 首兩項同期,第三項當中4個月與第一、第二項分期; 總判刑為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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