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俊盛

Case No.HCMA 68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8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3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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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連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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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12月5日
判案書日期 : 2013年1月15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3,0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1年11月25日下午8時10分,控方第二證人駕駛旅遊巴士登記編號KV8010,在大涌道迴旋處外左一線進入迴旋處,繼續沿左一線行駛,準備在第三個出口離開。當時廻旋處內沒有其他車輛。

3.他突然聽到車尾有碰撞聲。從右邊倒後鏡他看見一輛在左一及左二線之間的的士撞到他的車。他下車檢查發覺他的車尾後沙板有花痕,而的士的防撞欄則一邊脫下。沒有爭議這輛的士登記編號KD5174由上訴人駕駛。

4.控方第三證人(高級警員23849)於當日下午8時18分到場調查,見到旅遊巴士KV8010停在左一線,右邊車身至車尾有2米花痕。的士KD5174停在巴士後3米的左二線,但車頭左方佔用了左一線約1呎,防撞欄及燈有損毀。

5.控方第一證人是事後負責在意外現場拍照及繪圖的警務人員。他也處理上訴人交給他兩張在車房拍攝有關的士損毀情況的相片,但他說當知道上訴人沒保存底片時,已將它們交回上訴人。

辯方證供

6.上訴人作供說事發時他在大涌道迴旋處左二線行駛,準備離開迴旋處往大涌道。因左一線有一旅遊巴士,他把的士停下讓它駛過。巴士駛過時很貼近的士,後來他感到車身有三下震動。巴士停下,其車輪及車尾有花痕,而的士的防撞欄被巴士扯出。他指是巴士高速駛至撞了他的的士三下。他也投訴警方遺失了他交給警方有關他的的士損毀情況的相片。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和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討論

8.上訴人指巴士是以超過事發地點限速很多的速度從後駛至,壓到他的車頭和指揮燈。他批評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他的的士防撞欄被扯脫的情況,因為這正正顯示是巴士從後撞他而非他撞巴士。

9.裁判官是仔細考慮和分析了控辯雙方的證供,才信納控方第二證人及兩位警察證人誠實可靠及接納他們的證供及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理而拒絕接納。裁判官並給予詳細的理由。

10.裁判官也處理了上訴人的的士的防撞欄被扯脱這一點。他說:

「…本席認為,撞車時兩車均正在行駛中,巴士會擦過的士而令的士防撞欄向外勾起,是正常的…」

11.本席認為裁判官言簡意賅地解釋了的士防撞欄損毀的成因。裁判官亦裁定是上訴人轉線時沒有留意左一線的巴士而做成碰撞。至於上訴人指警方遺失了他交給警方的相片這一點,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已把相片歸還上訴人,因此沒有對審訊做成任何不公平的地方。

12.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合符情理和邏輯及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他的結論正正吻合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及意外後兩車的所停下的位置的情況,即巴士在左一線內及在的士的前方,而的士則在左二線及車頭左方佔用左一線約一呎。其實,上訴人自己也承認他的的士是少許過了左一線。

13.很明顯,的士過線時沒有留意巴士在左一線行駛,當的士的左面車頭過了左一線時,撞到巴士的右車尾。相撞後,的士的速度自然會減慢,巴士於是將它的防撞欄扯脫。

14.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態度,明顯地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專心立注司機的應有水平。

15.其實,無論巴士是一直在的士的前面或是上訴人所指從後而來,它在左一線行駛,而的士在左二線。無論的士是要轉線與否,它的部分車身確實是超越分隔線,過了左一線而撞着巴士。上訴人在那一個情況之下撞著巴士仍然是干犯了不心駕駛的罪行。

結論

16.上訴人缺乏理據,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