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運鴻

Case No.HCMA 47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7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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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古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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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訊日期: 2013年1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13年1月22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古運鴻被控一項普通襲擊趙冠宇 (“趙先生”) 罪。2012年4月2及3日,案件在何慧縈裁判官席前審理。同年5 月18日,裁判官判他罪名成立,並於6月8日判刑14日監禁,緩刑18個月。

2.本案涉及古及趙兩個家庭,上訴人的父母在中環干德道3號芝蘭台10樓A2已居住多年,而控方第一證人趙先生、太太,及三名子女則在2010年購入樓上11樓A2單位,在1月開始裝修,於4月遷入居住。上訴人有不少時間留在美國工作及生活。

3.趙先生與古父母事發前已有不和。由於趙家裝修引起滲水,令古父母房間天花受嚴重水蝕,加上工程噪音,趙家遷入後,仍有不少生活噪音,難以安居。古家提出民事訴訟,最終趙家肯賠償港幣四十多萬元,兩家人自然並不和諧。

4.事伴源於上訴人和其家人在升降機(或稱“電梯” 或 “”)內與控方第一證人趙先生的爭執而起,當電梯到達地下大堂後,爭執仍然繼續。

5.2011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趙先生帶同三名年幼子女 (兩歲半、9歲、11歲) 在 11 樓搭落樓, 準備到 CP3 層之外公園玩,而上訴人及其父母 (“古父”及“古母”) 則在10樓入。在內及大廈地下大堂出期間趙先生和上訴人及古父母出現爭執、指駡。其後雙方到大堂處、和稍後趙太太從外回來,雙方都有肢體接觸,都被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拍錄下來,並為呈堂證物。(鏡頭8拍攝內情形,鏡頭16拍攝近外的大堂)。該錄影帶內容的真確性在審訊中沒有爭議。

6.趙先生指被蓄意襲擊,上訴人說是自衛及保衛父母,又說是要阻止趙先生離開現場,才對趙先生作出錄影帶所錄得的肢體接觸或某些動作。

7.由於錄影帶並無錄音,控辯雙方對影像的某些動作及其動機,有不同的解讀及演繹。裁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已詳細描述控方及辯方的案情。代表答辯人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大律師和檢控官羅心怡大律師把控辯雙方案情撮要如下:

8.控方案情:

(a)  趙先生原本打算在CP3層出,但因為架好逼,而古家的人又站在前面,為了避免事端,停在CP3層時沒有出去,打算留待古家的人在地下大堂出後,再原上番CP3才出。

(b)  在裡面,上訴人站在趙先生前面,他拉住趙先生的手,並用佢嘅身體向後將趙先生壓向牆。

(c)  到達地下大堂,古父母離開時,上訴人卻沒有離去,並強把趙先生拉出,趙家三小孩仍然留在內。

(d)  上訴人曾一度將趙先生推倒在地並騎在他身上。上訴人多次拍打趙先生的頭部,古母亦踢了趙先生幾腳。最後,趙先生站了起來但又被上訴人推到大堂的大門口。

(e)  稍後趙太從外回來,趙先生着她將子女帶回樓上,當他們一家人走向口時,趙先生看到古父母亦打算進入電梯,趙先生站在口以圖阻止古父母入。

(f)  上訴人及古父把趙先生大力拉出時,趙先生及古父雙雙倒地。

(g)  當趙先生站起來時,上訴人 “箍住” 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約十秒,令控方第一證人覺得頭暈。

9.辯方案情

(a)  上訴人作供時聲稱門在10樓打開時,趙先生馬上責罵古母『你唔怕死,你就入嚟喇,臭八婆』而令古母不悅,引致雙方 (古父母對趙先生) 對駡。

(b)  到了CP3層,門打開,古父出,但被上訴人叫『未到呀』而勸回。

(c)  到了地下,趙先生用粗話鬧古母,古母不願出,而趙先生用腹部大力咁從後撞上訴人。上訴人感古母可能安全有問題,便用他的身體作一“人肉盾牌”(human shield)去保護古母。

(d)  由於當時趙先生用手“箍住”上訴人的頸部,上訴人為免被箍,才抓住趙先生的手臂,而同時間趙先生仍有從後撞擊上訴人。

(e)  然後,趙先生和上訴人同時離開電梯。上訴人否認曾將趙先生拉出。

(f)  上訴人看見趙先生走向古母,便用手搭住他膊頭,以防趙先生向古母有所動作,及阻止他離開現場。當時,古父亦向電梯走去。

(g)  當古父及趙先生近在咫尺時,趙先生推打古父右『雲正』,並把古父眼鏡打甩。上訴人將趙先生拉開並按他在地上。由於趙先生好幾次企圖抓住他的手,上訴人就將他的手拉開,他並不是在拍打趙先生的頭。

(h)  當趙先生看似冷靜下來,上訴人便放手。但趙先生突然作勢跳起,並將上訴人拉到玻璃門那裡。上訴人繼續嘗試將他制服。

(i)  稍後趙太從外回來,趙先生企圖與太太及小孩一起搭離開,為了不讓趙先生逃離案發現場,上訴人再次與趙先生發生糾纏,趙先生更突然衝出去而與古父雙雙跌倒在地。上訴人父親撞到後腦。

(j)  上訴人又看見趙先生去追擊古母,及講『你呢次死梗啦』便希望將趙先生拉開埋一角。上訴人抓住趙先生的胸口、頭髮、及頸部將他制服。由趙先生一肘撞到上訴人,令上訴人將趙先生拋到一旁,跌倒在地。

(k)  趙先生起身後拿手機照相,上訴人想阻止。

10.在其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說:

不爭議的事實

35. 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控方證物P4],本席備悉控辯雙方不爭議以下事宜:

(1) 有關大廈閉路電視錄影帶[控方證物P1]内容的準確性及“證據鏈”連貫性;

(2) 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療報告[控方證物P2];

(3) 當時被警方檢取為證物的控方第一證人的恤衫[控方證物P3]。

36. 辯方大律師確認後,亦不爭議以下事宜:

(1) 上訴人的身份;

(2) 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身體接觸。

37. 本案的爭議是上訴人是否曾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這樣做是否出於自衛或爲了保護父母的安全。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38. 本席已考慮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的證供及辯方大律師的陳詞。

39. 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辯方大律師基本上作出兩方面的陳詞:

(1) 控方第一證人稱自己遭人毆打頭部十餘次,然而醫療報告中並無提及這點。

(2) 控方第一證人堅持表示他記不起對上訴人母親說過什麽,然而,閉路電視畫面[辯方證物D1]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母親發生爭執。

40. 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本席備悉他的證供清晰一致,沒有重大的不一致之處。他敍述的事情亦不存在固有不可能或於理不合之處。

41. 至於辯方大律師就醫療報告所作的第一次陳詞,本席已考慮控方第一證人這方面的解釋。控方第一證人描述他受襲時,被人拍打頭部。他解釋根據當時的感覺被人拍打約十餘次。雖然他覺得痛,但是疼痛只是暫時性的。他亦解釋說在看醫生時,全身多處都疼痛。因此,即使在醫生檢查時,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其他部分疼痛,因而忘記告訴醫生頭部遭人毆打,本席認爲亦不足爲奇。

42. 至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曾與上訴人母親發生爭執,本席備悉控方第一證人曾解釋說他記不起當日的對話,只記得那些動作。鑒於事情於半年多前發生,閉路電視錄影帶亦顯示情況一片混亂及持續很久,控方第一證人會忘記自己與上訴人母親間的對話,本席認爲亦不足爲奇。

43. 本席亦已考慮案發時雙方涉及一宗民事訴訟會否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然而,考慮證供後,本席認爲這點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本席備悉他的證供與閉路電視錄影帶的内容、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證供一致。

44.  考慮所有證供後,本席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1.裁判官對事實所作的裁斷如下:

“52. 儘管本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仍須考慮控方的證據本身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上訴人被控的控罪。

53. 鑒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考慮證供後,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除了“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外,亦裁斷以下事實:

(1) 約於2011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他的子女、上訴人及父母從他們的住所乘搭電梯到樓下大堂。

(2) 上訴人曾抓住控方第一證人的手,並將他拉出電梯。

(3) 上訴人曾將控方第一證人推倒在地,並坐在他背上。

(4) 上訴人曾多次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

(5) 控方第一證人站起來時,他們兩人發生糾纏,上訴人亦將控方第一證人推到門口。

(6) 上訴人曾“箍住”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令他一陣頭昏目眩。

(7) 襲擊事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家人包括子女面前發生。

(8) 上訴人抓住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父母正在毆打他的妻子。

54. 鑒於以上所列事宜,本席裁定上訴人曾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55. 本席亦裁定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多次受襲,造成醫療報告[控方證物P2]所顯示的傷勢,及令控方第一證人恤衫[控方證物P3]的領子破損。

56. 本席裁斷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這些是蓄意襲擊。

57. 鑒於前述原因,本席裁定上訴人並非主觀相信他的行爲是出於自衛。考慮所有證供後,本席裁定在所有的情況下客觀來説,上訴人使用了過份及不合理的武力。因此,本席裁定以自衛作辯護理由是不成立的。

58. 本席裁定,以防止罪案發生作辯護理由(即上訴人爲防止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而合法阻止他)在本案亦不成立。鑒於前述原因,本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亦裁定他使用過份武力。

59.  因此,本席裁定在所有的情況下此襲擊屬違法行爲。”

上訴理由

12.代表上訴人的李紹强資深大律師 (帶領周德興大律師) 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但因本席單以其中之一理由判本上訴得值,故此不敍述其他理由。

13.這理由就是本案的裁斷有數處出錯的地方,因而使本席覺得上訴人的定罪有 “『潛行疑點』”。當然,很多案例,包括李大律師所援引終審法院所判的Chou Shih Bin訴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都已判定:

“上訴級法庭明白到它不享有直接聽取證供的優勢,但法庭如認為定罪不穩妥,仍須將之撤銷。”

裁判官犯錯之處

14.李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在她的裁繼理由書第58段中所說的話,顯示出她把上訴人所提出的兩項辯護理由混淆,使人對她就該兩項辯護理由所需的不同因素的裁決產生疑慮。該第58段說:

“本席裁定,以防止罪案發生作辯護理由(即上訴人為防止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而合法阻止他) 在本案亦不成立。”

“防止罪案發生” 在本案中是“自衛” 的其中一表面,但是“為防止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而合法阻止他” 是分開的不同的辯護理由,兩者所涉的對待第一證人的手段和所需時間以及該兩者是否合理又自不同,不能以“即”混為一談處理。所以裁判官就這兩項辯護理由所作的裁決是否沒有出錯,令人擔憂。

15.另外,有數處裁判官的理據是令人懷疑的。例如她説上訴人在法庭所作的證供與在法庭播放的閉路電視錄影帶的內容不一致:

(a)    “上訴人聲稱他進入電梯後,控方第一證人及他母親爭吵起來。他沒有‘幫口’。然而,8號鏡頭拍攝到的影像顯示上訴人亦在說話,並幾次指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子女。”

(b)    “本席亦備悉上訴人、他父母、控方第一證人及他的子女都在大堂時,曾十分鐘沒有發生糾纏或進一步衝突。在這十分鐘內,控方第一證人曾走過上訴人母身邊,但從未向她施襲。”

16.本席認為,裁判官上述的理據是值得商榷的:

(a)     有説話并非必定是“幫口”,而幾次指向趙先生的子女也不是“不幫口”的反證;

(b)    在大堂內有10分鐘期間,趙先生曾走過古母身邊而從未向她施襲,但是這不能證明上訴人用手按着或箍着趙先生時,不是基於保護他的父母受襲;每段時間需要分開處理,不能一概而論。

17.在本案,因為案發時有雙方同意呈堂為証的閉路電視錄影帶,所以并不是只靠各證人的口供就可判斷事實真偽。在這方面上訴級法庭跟原審法庭並無不同,可以自行觀察各人在閉路電視錄影帶所載的動作行為作出判斷。

18.本席仔細觀看閉路電視錄影帶多次,認為裁判官最重要的事實裁斷有誤。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不下四次提及上訴人曾歐打控方第一證人趙先生的頭部 “多次” 或 “十餘次” ,除了上訴人按着或箍着趙先生之外,這是唯一可證明上訴人襲撃趙先生的證據。這事實裁斷是最重要的,因為打人的頭部 “多次” 或 “十餘次” 不可能是誤撞或不小心所致,而且也很難説成是為了 “自衛” 或 “防止罪案發生” 或 “為了防止人離開拒捕”  這些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護理由!據本席的仔細觀察,當上訴人坐在面部向地面的趙先生背部並以左手按着他時,有數次上訴人的右手上下擺動,形狀似打撃趙先生的頭部,亦似與趙先生格手,防止趙先生的右手助他爭脱上訴人的按下束縛。本席的觀察,情況是後者而非前者。這觀察是與證人的證供吻合的。第一、上訴人矢口否認有打過趙先生的頭。有人可以説,被告的人必定否認他被控之罪,但是如果有閉路電視錄影了他當時的行動,他又那敢亂説!第二、趙先生的證供是被上訴人打頭部 “十餘次” ,但是他當天下午6時10分到醫院驗傷時,他只告訴醫生他被人按下以及被拉右手,完全不提被人打頭部 “十餘次” ,而呈堂的醫生報告P2只説檢驗之下發現他左肩三角肌有觸痛,卻並無片言隻字説他頭部有任何損傷。趙先生的證供解釋,他當時全身多處地方疼痛,因此忘記了告訴醫生。裁判官竟然信他,在上文已引述的裁斷陳述書中第41段替他解釋。本席認為,這錯誤判斷影響了整個裁斷的可靠性,令人感覺有潛行疑點。

19.其實,任何觀看閉路電視錄影帶的人從兩家人一同坐的一刻開始,就見到上訴人以背部向着趙先生而面向年邁的父母二人,用自己做人肉盾牌,企圖隔開趙先生與古父母的劇烈爭執。所以當古父母兩人經幾翻周折才離開了步入大堂時,一路做人肉盾牌隔開爭執的上訴人卻拉趙先生的手出進入大堂而令氣憤的雙方可繼續爭執的內在或然性很低。裁判官裁斷這拉趙先生的手出為事實也是令人費解的。

20.從閉路電視錄影的內容看來,上訴人在內是以背部向着趙先生的。在大堂時,他曾坐在趙先生背部,把他按在地下,也有抓緊或箍着他的頸及他的身體或他的雙手,但沒有拳打脚踢。用背部擠着、抓緊、按、箍都可合理地視為防止、阻止的動作,而並非是用以傷害或弄痛别人的。這些一般都不是攻撃的動作。本席對裁判官是否忽略了這些內在的或然性,不無疑慮。而且上訴人對趙先生用了抓緊、按、箍等動作,都發生於古父分别被揮脱了眼鏡和墮地撞到了頭部後方之後。上訴人為了保護年邁的古父母的辯護理由,是否有可能是真的?而在當時劇烈爭執和混亂的情況下,上訴人對趙先生用了該等防止、阻礙的動作,是否有可能不是超過合理的武力?

結論

21.基於上述理由,本案的定罪有潛行疑點,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及檢控官羅心怡代表。

上訴人:湛耀强律師行轉聘李紹强資深大律師及周德興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