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大維

Case No.HCMA 78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8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6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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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大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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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1月23日

判案日期 :2013年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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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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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楊大維在裁判官陳錦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拒絕押後申請,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2011年12月19日)上訴人行到便利店取了一份放在門外報紙架的東方日報,沒有入店付錢便離去,過了幾個舖位,便將報紙放入環保袋。事發經過被剛在便利店門外之職員(第一證人)見到,第一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指出他未付錢。上訴人要求「俾次機會」,第一證人報警,警員以「盜竊」罪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表示:「阿sir,我都係偷份東方日報嚟自己睇啫,只係一時貪心,俾次機會。」警員在記事冊內補錄上訴人口頭招認,上訴人抄寫結尾聲明,並簽名作實。警員指上訴人當日精神狀況並無不妥,亦無作出任何要求。

特別爭議

4.上訴人指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需要長期服藥。事發當日亦曾食傷風藥,感覺疲累,輕微頭暈,如在夢中。上訴人指在現場沒有對任何人作出口頭招認,補錄口供時他要求看醫生但被拒,警員指示他在各處簽名,沒有給他看內容。

5.辯方證物D1之精神科報告指上訴人2011年7月求診,患普通焦慮症(Generalized Anxiety Disorder)、被處方抗憂鬱藥、輕度鎮靜劑,及情緒穩定藥,病情反復。就有關控罪,醫生考慮到除上訴人誤以為報紙是免費一說外,其他完全清醒。上訴人沒有投訴不自主動作或衝動性行為。理論上,所服之鎮靜劑可以影響記憶,但不能評論案發時是否如此,但他的精神病與被控罪行則無任何因果關係。

6.辯方證物D2之醫管局醫療報告指,上訴人於2011年10月11日因咳嗽及喉嚨痕癢求診,處方接受咳藥水及氣管擴張藥, 氣管擴張藥可以引起手震、緊張、心跳。

7.上訴人亦呈上證物D3,指他2011年12月16日被處方去痰咳藥水、化痰劑、喉糖,藥物可令人有睡意、忌飲酒及駕駛。

特別爭議

8.裁判官裁定補錄口供為自願錄取,因爲:

(1) 上訴人能記起補錄時的很多細節,證明他並非不適至神志不清或不知就裏;

(2) 若上訴人要求看醫生被警員所拒,則為何他未看過補錄供詞而信頼警員,隨便簽名;

(3) 他自己書寫了已閱讀補錄供詞內容及毋須更改的結尾聲明,仍說不知內容及修改的權利,難以置信。

辯方案情

9.上訴人承認沒有付款,他因服用精神科藥物及感冒藥,並因為報紙放在店外而非店內,以為是免費的。他當時昏昏欲睡,他可能是因為弄錯而要求第一證人給一次機會,但因為精神欠佳,忘記是否向第一證人指出自己以為報紙是免費。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們的供詞,亦信納補錄口供的內容。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因神志不清而忘記付款,因為上訴人對案件細節記得清楚,例如他知道報紙是放在店外而非店內,因此以為是免費的。因此,裁定有罪。

押後申請

11.上訴人於2012年12月17日來信要求押後,指需要搜集醫療報告及獲取義助律師服務需時,本席書面拒絕。聆訊時重新申請,理由為:

(1) 警方搜出他有各種藥物在身,在無聽取醫療報告下仍然檢控,對他不公;

(2) 呈堂的醫療報告就精神科藥物及感冒藥各自論述,沒有說明混合藥物之反應,因此他要獲取進一步醫療報告,才向義務律師聽取意見。因兩者皆需時,所以要求押後;

(3) 裁判官指他記得起案情,是因上庭時沒有服藥,案發時並非如此。

12.查上訴人曾經申請法援。2012年12月4日法援署考慮到案中所有情況,包括上訴理據,拒絕批出法援。

13.本席看不出上訴人重新獲取醫務報告之理據,而義助律師服務亦無代為申請押後,因此本席拒絕押後申請。

上訴理由

14.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指出他只是要求押後,基於沒有律師意見,不能列出任何上訴理由。但從上訴人就押後申請之理由,亦可作為上訴理據之考慮。

討論

15.上訴人受審時是精神病患者。服食精神科藥物及感冒藥可起鎮靜作用或令人昏睡,但案發時是否如此,為事實裁斷。裁判官已考慮服藥一點,但認爲上訴人對於事情之描述,及警員對他的神態之描述,否定上訴人神志不清致忘記付錢。

16.裁判官信納上訴人分別對兩名控方證人作出之招認, 並賦予比重,認為上訴人明知自己偷竊。

17.案件乃事實裁斷,本席不見裁判官有任何錯誤。

18.基於上訴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