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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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0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182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鄺凱琴在裁判官何慧縈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前往櫃員機提款一千元,但忘記取去現金便離去,到發覺時回到櫃員機,錢已不見了。 4.錄影會面中,答辯人承認她排隊使用櫃員機,輪到她時,見櫃員機留下一千元,取出後繼續使用,但事主沒有回來。她在附近找尋事主,最後在地鐡見到她誤以爲是事主的女子,將一千元交回。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她排在事主後邊,事主用了差不多4分鐘提款,所以認得出她。事主離去後,上訴人見櫃員機留下兩張五佰元紙幣,便取出來。上訴人使用櫃員機後,事主還沒有回來,她四處尋找後,在地鐡上見一女子貌似事主,見米黃色手提包顔色相同,便問女子是否在提款時遺留了一千元,女子說是,她便將錢交給女子。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拒納第一證人的證供,理由為:
7.裁判官拒納上訴人之供詞後,推論偷竊罪之意圖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書面理由反駁裁判官之事實裁斷,從而質疑裁判官對永久剝奪他人金錢及不誠實之意圖的推論。總括來説,她的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理應信納她的辯解而裁定她無罪。 9.上訴人庭上補充,以她看來,第一證人的袋確是米黃色,裁判官認為是較深或淺的顏色,見仁見智,不能說她說謊。 10.她不知道櫃員機內的物件是錢,所以一手取出,沒有等待櫃員機收回。她只知道錢是可以交回銀行,不知亦可交給地鐡職員,所以沒有交出。這當然不能成爲新證據,但亦顯示上訴人並無理據。 討論 11.上訴人在櫃員機取去他人金錢,沒有等櫃員機收回現金,或即時追回事主、或等多事主回來,或向警員或其他公職人士舉報,反而不查證所謂事主的女子的身份或聯絡資料,便輕易交出一千元,殊不合理。 12.況且,代表答辯人的鍾律師指出,繁忙時間,人頭湧湧,取去款項後四處找尋事主一說實難以置信。 13.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已將金錢交給所謂誤認的事主,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手提袋顔色的爭論並不關鍵。 14.在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下,裁判官有權從上訴人取去款項後離去,推論罪行的意圖及不誠實元素。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