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榮

Case No.DCCC 1133/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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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國榮 (LEUNG Kwok-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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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許熙晴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律師薛海華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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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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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2012年9月17日下午五時半左右,看見被告在通州街急步向北河街行走。被告形跡可疑,警員在北河街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包可再封膠袋,內有三包載有「K仔」的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有人叫他帶「K仔」。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1)他在深水埗美沙酮中心遇見一個叫「曱甴」的男子;

(2)那人叫被告到北河街和通州街交界的地方拿取涉案的毒品;

(3) 「K仔」即是氯胺酮;

(4)那個叫「曱甴」的男子叫被告帶那些毒品到醫局街,便會得到$500元報酬。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40.37克粉末,內含32.39克氯胺酮。警方估計市值為$4,081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4歲,在2000年來香港定居,後來申請妻兒團聚。被告後來染上毒癮,引致妻離子散。在2005年和妻子分居。被告在2011年1月因為販毒的定罪而被判入獄。當時的案件涉及的毒品是海洛英。被告坦白認罪,為了微薄的報酬而犯案,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亦希望能夠盡快能夠重新做人。

判刑

5.被告從2002年開始有十三項定罪,有五項是和毒品有關,其中兩項是和本案相類同的販毒定罪。在2011年,被告因為販運海洛英的罪名而被判入獄兩年。在2012年1月3日出獄,不出一年便在9月17日干犯本案。

6.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亦應該知道這樣會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控方的證據強而有力,被告亦人贓並獲,被告坦白認罪實在是明智之舉。

7.氯胺酮的毒害眾所周知,對濫藥「嗍K」的青少年毒害更加大。上訴庭在2008年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以其收阻嚇之用。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32.39克氯胺酮,因此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