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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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3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2012年9月17日下午五時半左右,看見被告在通州街急步向北河街行走。被告形跡可疑,警員在北河街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包可再封膠袋,內有三包載有「K仔」的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有人叫他帶「K仔」。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40.37克粉末,內含32.39克氯胺酮。警方估計市值為$4,081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4歲,在2000年來香港定居,後來申請妻兒團聚。被告後來染上毒癮,引致妻離子散。在2005年和妻子分居。被告在2011年1月因為販毒的定罪而被判入獄。當時的案件涉及的毒品是海洛英。被告坦白認罪,為了微薄的報酬而犯案,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亦希望能夠盡快能夠重新做人。 判刑 5.被告從2002年開始有十三項定罪,有五項是和毒品有關,其中兩項是和本案相類同的販毒定罪。在2011年,被告因為販運海洛英的罪名而被判入獄兩年。在2012年1月3日出獄,不出一年便在9月17日干犯本案。 6.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被告亦應該知道這樣會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控方的證據強而有力,被告亦人贓並獲,被告坦白認罪實在是明智之舉。 7.氯胺酮的毒害眾所周知,對濫藥「嗍K」的青少年毒害更加大。上訴庭在2008年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以其收阻嚇之用。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32.39克氯胺酮,因此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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