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鎮坤

Case No.HCMA 6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5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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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2 年11 月19 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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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鎮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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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12月10日

判案日期:2012年12月12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罰款$1,000及$1,5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駁回他的上訴及於2012 年11 月19 日頒下判案書。

2.申請人於2012 年12 月3 日根據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罪案情

3.申請人於案發時與妻子及女兒在馬鞍山百佳超級市場(「百佳」)購物,其間一名百佳女職員在貨架上貨時從申請人及其家人中間經過,被申請人及其妻子指她態度差,後者更用手機攝錄女職員及說要放上互聯網Youtube。女職員因要繼續上貨,看見申請人家人中間有足夠位置通過,於是再穿過他們前往拿取貨物,但申請人很用力用手推她的胸部一下(第一項控罪)。

4.女職員感到痛楚及說可控告他非禮。她深感委屈及躲進辦公室。百佳的經理了解事件後告訴申請人要報警及要求申請人留下等警察,但申請人一直向前走及推經理的胸口。經理再要求申請人留下等警察,但不獲理會。

5.申請人先著妻女離去。之後發難跑離現場,當經理和同事追趕時,申請人突然兩次回頭拳打經理的腹部(第二項控罪)。

6.申請人作供指他因為怕女職員撞到女兒才自衛阻擋女職員及因為他被非法禁錮才自衛拳打百佳經理。

7.裁判官裁定他並非旨在保護女兒,因此不存在自衛的說法及就算他真的認為自己在自衛,所用的武力也超越了合理的水平。

8.裁判官也裁定百佳經理合理地懷疑申請人觸犯了猥褻侵犯罪,而申請人亦知道經理是指他非禮女職員而報警,因此經理可合法地以市民逮捕權逮捕申請人。裁判官認為沒有非法禁錮的情況存在。裁判官亦指出就算有任何非法禁錮的因素,申請人使用的武力也超越合理水平及並非自衛。

9.本席同意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和裁決。

動議內容

10.申請人在動議中提出的事項涉及市民逮捕權及非法禁錮的有關法律原則及案中其中一些的事實裁定。申請人也援引了與市民逮捕權有關的案例。

討論

11.申請人在動議中所提到的有關市民逮捕權及非法禁錮和使用合理武力作自衞的有關法律原則,裁判官及本席都已詳細考慮及處理。這些法律原則都是確立了和很清晰的,根本就沒有可合理地爭拗的法律論點。

12.至於事實的裁定,更不涉及法律的論點。

13.在本案中,裁判官及本席地都裁定申請人根本就不是要保護女兒而襲擊女職員及案中根本就不涉及非法禁錮。

14.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15.本席拒絕頒發申請人動議中所申請的證明書。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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