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偉

Case No.DCCC 110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0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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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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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3年1月7日上午11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NG Ki-yeung,由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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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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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梁家偉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他於2012年9月20日,於香港九龍藍田寶達邨達康樓(第2座)27樓2703室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5.63克氯胺酮的117.56克粉末。

2.案發當天下午約5時13分,警員看見被告人步出控罪所指的達康樓2703室。警員看見被告人神情緊張,形跡可疑,因此截停被告作出搜查。警員於被告的左前褲袋內發現涉案的危險藥物氯胺酮。涉案的危險藥物氯胺酮共分成九包,它們的重量為117.56克粉末,內含85.63克氯胺酮。警員以藏毒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指他是一名名叫阿文的人指示被告人將「K仔」先帶返被告人家中。被告人並指當天晚上稍後時間,阿文便會著被告人將毒品送予另一人。警員再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並對被告人施行警誡。被告人警誡下承認他是為了賺取快錢而替人運送「K仔」,他亦未收到任何報酬。

3.其後警方向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紀錄,簡而言之,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是於2012年9月20日下午約3時碰到文仔,文仔當時將毒品「K仔」交予被告人,著被告人先將毒品帶返被告家中,等候進一步指示。被告並指文仔承諾會給被告人1,000元報酬,但被告仍未收到任何金錢。

4.被告並指,案發時,他正要將「K仔」帶離家中收藏於住所附近的梯間。而有關的毒品經化驗後,確認為117.56克粉末,內含85.63克氯胺酮。毒品的市值約為港幣14,812.56元,被告承認他管有案中的毒品作販運之用。

5.被告人過往共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於2006年分別就著盜竊及行劫罪而被法庭判以感化監管。按被告的經歷認證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24歲,於內地出生,於12歲時來港定居。他曾接受中一教育,曾從事地盤工作,案發時無業。被告有濫用氯胺酮的習慣,每週被告會花200元於毒品。被告未婚,與母親、兄長同住。

6.辯方於輕判請求時呈遞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兄長撰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遞了有關被告人母親的醫療報告。辯方指出,按本案毒品的數量,量刑基準應是六至九年監禁,辯方要求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辯方指出,被告是一被幕後毒販利用的濫藥者,辯方要求法庭盡量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

7.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涉案毒品的數量、辯方的輕判請求,按許守城的量刑基準,販運五十至三百克氯胺酮毒品,量刑基準應為六至九年監禁。法庭認為按本案涉案的85.63克氯胺酮,若經審訊定罪,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六年另三個月監禁。本案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會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四年另兩個月監禁。被告人已非初犯,過往法庭以感化監管給予被告人自身改過機會,但被告並沒有珍惜法庭過往給他的機會。

8.辯方提出有關被告人母親的身體健康問題,並不構成減刑理由,除被告承認控罪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

9.就著本案販運危險藥物罪,按前述原因,法庭判被告人監禁四年另兩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