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偉光

Case No.HCMA 69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9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9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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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陸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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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月25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月3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陸偉光在裁判官蘇文隆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 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上訴人兒子與受害小童在公園玩耍,兩小童有身體接觸。小童母親(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從小童身後用左手箍頸,舉起右拳擊打小童右頭顱三次,第一證人立即上前截停上訴人並報警,到場警員(第二證人)見小童右耳紅腫。醫療報告指小童右耳耳鼓有損傷,耳背的一乳突亦有損傷。

辯方案情

4.上訴 人選擇不作供,但雙方同意他沒有案底。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誠實可靠,原因為:

(1) 現場為公園,可能有很多目擊者,若第一證人說謊會被其他人投訴誤導警員;

(2) 第一證人之警察口供與證供顯然有出入,後者資料更多,但只是初時是概要口供,之後更加詳盡,發展合情合理;

(3) 第一證人供詞並無修飾,對自己不利的細節亦直認不諱。

6.裁判官考慮上訴人並無案底,指出他犯罪傾向非常低。

7.裁 判官在信納第一證人口供下,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指出第一證人的警方口供有不同版本,嘗試作供指出當時情況。然而,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他選擇不作供,在上訴階段不能重新作供。

9.至於第一證人口供有不同版本,裁判官已詳加考慮,仍信納第一證人。案件涉及事實裁判,證據取捨由原審法庭處理,除非有超乎常理之裁斷,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

結論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