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宛陶

Case No.HCCC 34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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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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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Cheung Man Kwan, Bobb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ok, Douglas King Hin,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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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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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6月26日下午被警方發現形跡可疑,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攜帶的手袋內發現三個密封錫紙包,包內藏有現時控罪所指的內含590克氯胺酮的740克粉末。在現場警誡下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均承認是他人吩咐她運送有關的「K仔」,涉案的危險藥物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85,000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十六歲十個月,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停學後曾任職餐廳侍應及售貨員,案發時與母親同住。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於今年9月6日曾因一宗普通襲擊事件而簽保守行為,為期12個月。

郭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年幼,因而被人利用,為了少量報酬而犯案。郭大律師又呈上被告人自己、被告人的親人、朋友、教會牧師、學校校長及老師等多人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件。各人在信中均指出被告人為一善良、守禮之人,只是入世未深,又受人唆擺,才會干犯本案。被告人當時只為希望能夠自己支付她想報讀的設計課程,及希望幫補家計,才會鋌而走險犯案。從被告人過往的成績表及獎狀所見,被告人犯案前的學業成績原先亦算不錯,可能如其親友、師長所言,被告人只是在父母離異的衝擊下才變得無心向學,繼而認識了一群非法份子,被人利用才干犯本案。

判刑

就販運氯胺酮而言,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已訂下判刑指引。販運三百至六百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為九至十二年監禁。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所涉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11年監禁。雖然被告人相對年輕,但並不是極為年幼,而上訴法庭亦已一再重申,就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的案件而言,年輕這點並非為求情因素,而被告人亦不能以此要求非監禁式的判罰。另外,法庭亦已指出若然被告人可以年輕作為求情因素,這最終只會導致毒販利用年青人犯案,於社會有害無益。

被告人在本案中承認控罪,她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她的相關背景,本席會酌情再給予她9個月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再可減刑的因素。11年扣減三分一為88個月監禁,88個月再扣減9個月,為79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她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監禁7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