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2/2013。
Case No.DCCC 108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8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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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其風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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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月21日上午11時42分
出席人士: Mr Adonis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AN Tong-lee,由歐陽盧鍾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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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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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偷香樹的罪行。本案的另一位被告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有關控罪予以撤銷。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被告人與另外3名男子在大嶼山大澳南涌村出現,然後到南涌村的一所廢屋,因此引起他人懷疑。陳德輝(譯音)先生向警方報告此事,稍後陳先生也聽到砍伐樹木的聲音(自該廢屋附近的樹那方傳来),其後看見被告人和另外3名男子從山坡下來前往巴士站。陳先生跟蹤該4名男子並且通知警方。警方最後截停被告人,在他攜帶的背包内搜出5件工具:1把刀、1把鋸、1把鑿、1把銼及1塊磨刀石。警方在鋸上找到一些木碎,化驗後發現該些木碎是屬於香樹的。

3.其後警方在南涌村(被告人出現的那個山坡)進行調查,發現有一棵樹被砍斷;從該棵樹上搜集的樣本進行化驗後,結果證實是香樹。

4.被告人現年30歲,過住沒有刑事紀錄。辯方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後,呈遞了一封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予法庭。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已深刻反省,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法庭給予自新的機會。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承認的控罪屬於企圖的罪行,過往的案例曾講及所砍伐香樹的重量,而本案只有被告人的工具上找到的香樹物質–10克左右。

5.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訂下的罰則,如果法庭裁定一項企圖干犯某項罪行罪名成立,判刑是考慮該類罪行可被判處的刑罰。換句話說,可以按企圖干犯的有關罪行的罰則去考慮。過往也有很多有關偷香樹的案例,本席認為在本案適用的案例是謝錦彬一案(CACC 195/2010)。上訴庭駁回該案的上訴時指出偷取香樹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另加刑四分一是恰當的做法。上訴庭在判詞第15段(末段)講及侵害香樹的罪行,要考慮的是保護香樹和要起阻嚇作用。不過,上訴庭也指出3年的監禁起點並非硬性規定,言下之意是法庭可以按每一宗案件的特殊情況而毋須依從3年監禁的指定作出量刑。

6.在本案,雖然被告人承認的是企圖的罪行,但從案情顯示(有證人看見他們上一處山坡,聽到一些砍樹的聲音,事後也發現該處有香樹被砍斷的情況,而且事後也在被告人所攜帶的工具上找到香樹的物質),所以被告人所承認的罪行並非只是未能完成的有關罪行。從他同意的案情來看,絕對有理由相信有香樹被砍伐。

7.控方也倚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第27條第D款要求法庭加刑。D項所述的原因是以該指明罪行是最近發生、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作為加刑理由。控方倚賴控方專家彭權森(譯音)的證人供詞作為此基礎。證人陳述書裡提到香樹的用途和價值;就香港植物護理方面而言,證人陳述書最後兩段提到據報中國其他地方的香樹群被人過度開發而數量劇減,而本地香樹可能是中國境內餘下較完整的樹群。本地香樹所屬的群落過往一直受到村民及本地法例妥為保護,而且被視為有保護價值。就該品種的非法開發,大部分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而有關方法嚴重影響了香樹的生存,尤其是較大棵的樹。基於上述情況及觀察所得,專家認為非法開發會危害本土植物香樹在自然環境的生存。

8.辯方律師沒有就控方申請加刑這一點提出異議。

9.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求情除了他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他所承認的控罪、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監禁2年。

10.考慮到專家的證供、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的立場,再考慮謝錦彬一案的判詞,本席認為加刑是必要的。考慮過後,加刑四分一。24個月多加四分一,共30個月。

11.本席看不見本案有其他減刑的理由,因此被告人被判處30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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