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健德

Case No.DCCC 108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a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8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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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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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月22日上午10時25分
出席人士: Mr Ivan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UI Wai Chun Sammy,由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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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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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韋健德在本席前承認3項企圖爆竊罪,涉及的單位均是住宅單位。另外,第4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被告人在深水埗鴨寮街一棟住宅大廈內被巡警看見他嘗試用手拉開三個單位的鐵閘或門,但最終未能成功。警察採取行動把他拘捕及在他身上搜出一支金屬棒和一條鐵線。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我想上嚟偷嘢,但係未偷到就畀你拉咗喇。」

3.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有36項刑事紀錄,但沒有爆竊的罪行,可是有22項與不誠實有關。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也有善導會和一位鄭牧師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

4.簡單而言,被告人指自己因為毒品問題而犯下多宗罪行,現在已經信了耶穌基督,會重新做人。

5.就這一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聽過被告人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求情,本席看不見有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而不須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如涉及住宅單位,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的情況下,一般考慮的刑期是3年監禁。

6.就第一、二、三項控罪,本席均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7.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之外,本席看不見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此,3年扣減三分一後,每項控罪判監禁2年,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