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鑑泉

Case No.HCMA 72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2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2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9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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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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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1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2月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2月 5 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梁鑑泉在暫委裁判官許俊聲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被判監禁三星期。上訴人針對定罪及判刑上訴。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發當日中午,女事主(第一證人)及女同事(第二證人)在店舖外進行展銷,上訴人經過,指他們所說並非事實,報以「噓」聲。

4.下午二時許,上訴人回來,從後拍打第一證人背部左肩數次,第一證人回頭望見上訴人,見他「陰陰笑」,第一證人警告上訴人,若再動手便報警,上訴人離去。

5.下午五時許,第一證人坐在攤位附近石壆休息,感到有一隻手在她背後頸部掃至腰下近臀部一下,第一證人起來,見上訴人在一米內。第一證人指責上訴人,上訴人說,「你照下鏡,你睇吓你個樣有無人非禮你,值唔值得被人非禮」。

6.當時第二證人正在附近整理貨物,見上訴人走到石壆,在第一證人後以右手由上而下掃了第一證人背部一下,第一證人隨即「彈」起來,指責上訴人,上訴人就說:「你知唔知乜嘢叫非禮,我有無強姦過你,你睇吓你個樣,值唔值得被人非禮」。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供,指他行經展銷攤位,批評第二證人所講 「廢話」。下午四時許,他再行經該處,見第一證人「啗住香煙」,望著他突然說「非禮」,他就回答:「你值唔值得被人非禮啊」。上訴人否認與第一證人任何身體接觸。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考慮到控方證人供詞與證人口供有所出入,例如,第一證人在口供中指被告人由她肩膞向下掃,但庭上則指由頸方向下掃,但裁判官認為沒有實質分別。第一證人的證人口供亦沒有記載當時一些詳情,但裁判官指內容視乎警員之提問,並不顯示第一證人不誠實。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拒納上訴人之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上訴理由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第一證人坐在石壆時,他迎面行去而非在背後,亦都沒有觸摸第一證人。

結論

10.本案屬事實爭議,證人的可信性取捨屬原審裁判官職能,而上訴人沒有任何實質理據,指裁判官裁斷不合邏輯或超乎常理,裁判官裁決亦符合事實之固有可能性。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